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75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建议》(第3759号)收悉,经商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一、从政策层面看,中发9号文件明确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和路径
近年来,我委积极推动电力市场化建设,相继开展了竞价上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等方面试点和探索,电力市场化交易取得积极进展。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电力市场交易机制还有待完善,市场化定价机制尚未完全形成,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电力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行业。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标志着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的重大突破。《意见》明确了电力行业改革的方向、路径和任务,核心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三放开、一独立”和“三强化”:一是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二是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三是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四是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五是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六是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七是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意见》既考虑了与上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相衔接,同时也考虑了目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新问题、新要求,作为能源体制革命的里程碑和风向标,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意见》明确,要有序推进电价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改革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同时,《意见》明确要推进电力交易体制改革,引导市场主体开展直接交易,符合准入标准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可自主确定交易对象,直接洽谈合同,实现直接交易。
二、从操作层面看,我委正会同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等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工作
《意见》印发后,我委迅速启动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工作。4月2日,召开了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4月17日,召开了全国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动员。为抓好《意见》落实工作,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组建了三个专项工作组,抓紧研究制定电改配套文件。目前已起草了《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等5个配套文件。相关配套文件已经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主要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和地方政府的意见。5月28日,我委再次组织召开了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专题研究审议了5个电改配套文件,预计将于近期顺利出台。
与此同时,我们正抓紧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工作。2015年4月,我委印发了《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2号),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开展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贵州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单独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地区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并在试点以外地区同步开展输配电价摸底测算工作。在核定输配电价基础上,将适时启动一批电力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三、从电力用户层面看,可通过参与市场化电力交易,分享改革红利
改革后,电力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四类。发电企业主要通过市场竞争销售所生产的电能及辅助服务等电力产品;售电主体主要是按照市场规则购入电能并向电力用户销售;电网企业主要从事电网投资运行、电力传输配送,负责电网系统安全,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的开放,按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电力用户自主选择售电主体购电,并支付购电费用。
对电力用户特别是工商业用户而言,电力市场化改革可以有效激发企业增产、增效动力,为企业发展带来活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用电更加便利,用户拥有自主选择权,可直接与售电商或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市场交易对象、电量和价格。增强了在市场中的议价能力,可带动供电服务质量的改善,用户权益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二是通过市场化的电价形成机制的建立,价格信号的作用能够更好地发挥,可以通过竞价降低自身用电成本,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用电效率,节省企业经营成本。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步伐,建立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机制,为企业营造公平用电、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感谢您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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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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