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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6/04/24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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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修订了电力行业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形成《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由第29次委务会审议通过并以委令形式印发。《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和电力安全生产形势变化需求,对提升电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能力、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电力安全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应有重要推动作用。

  一、《规定》出台实施背景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安委〔2024〕2 号)提出,对以试行、暂行办法等文件出台的隐患判定标准要积极总结提升为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增强权威性。此次以发改委令形式出台《规定》,将重大隐患判定与治理规则上升为部门规章,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强化行业重大隐患监督管理的重要体现。

  (二)持续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的现实需要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不断夯实国家安全基础保障。电力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当前,随着能源强国建设深入推进,电力行业正经历复杂深刻转型,统筹发展和安全的任务更为艰巨繁重,亟需进一步提升重大隐患精准识别、科学判定、闭环治理、全程监管能力水平。《规定》的出台,强化了电力重大隐患全链条管理,有利于保障能源高质量发展。

  (三)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前,新型电力系统加速构建、电力建设施工长期保持高位运行态势,传统领域隐患与新兴领域风险叠加凸显。为适应电力安全防控新形势,《规定》立足新型电力系统风险特征,补齐短板弱项、优化标准规则、健全监管机制,为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保障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38条,包括总则、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在总则部分主要介绍了《规定》的编制目的、法律依据及各方职责。明确了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定义,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的责任分工。

  二是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部分,系统规定了10大类49项重大隐患判定情形,覆盖电网及电力设备设施、发电机组、水电站、水电站大坝、贮灰场大坝、电力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管理、电力监控系统、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在2022年制定的《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简称《试行标准》)基础上新增和细化了42项重大隐患判定条款。

  三是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部分,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细化电力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对重大隐患排查、上报、警示、治理、评估、复产复工、奖惩、防范措施制定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电力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常态化全覆盖排查,对隐患实行清单化台账管理;发现重大隐患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针对重大隐患制定专项治理方案,严格落实动态管控措施,治理完成后组织开展验收评估,从严执行复产复工安全审查。

  四是在监督管理部分,细化监督管理部门履职要求,强化监管问责力度,包括重大隐患督办、社会监督、信息化管理、责令停建停产停业等条款。明确监管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重大隐患,对整改难度大的隐患开展挂牌督办;鼓励单位和个人监督隐患治理;推进信息化建设,将重大隐患纳入信息系统动态管理;对隐患排除前无法保障安全的,责令撤离作业人员、停建停产停业,筑牢监管防线。

  五是在法律责任部分,就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若干情形,明确了处罚条款。对电力企业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报告重大隐患、未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隐患等行为,明确了处罚依据和具体标准;对监管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明确了问责措施,确保《规定》各项要求落地见效。

  三、《规定》的亮点与特色

  (一)明确电力重大隐患定义与适用范围,实现全链条覆盖。《规定》清晰界定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内涵,将可能导致大面积停电、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场所或者作业环境的其他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缺陷纳入管控范畴。适用范围覆盖发电、输变电、网络安全、大坝安全、电力建设等领域。

  (二)优化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提升精准性与可操作性。《规定》进一步细化内容,重大隐患情形数量在《试行标准》基础上大幅提升,条款更全、覆盖更广、指向更准。量化判定条款,减少“较大沉陷”“严重开裂”“明显增高”等模糊定性表述,明确量化阈值和客观技术基准,判定标准更客观、尺度更统一、更易执行。结合近年典型电力事故,新增水淹厂房、汽轮机调节部套卡涩等判定情形,突出实际问题,可操作性显著增强。

  (三)强化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提升隐患治理效能。隐患排查治理方面,推动安全责任从决策层传递至一线岗位,解决以往责任传导层层递减、末端落实出现“断点”问题。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整改、验收评估等全过程闭环管控,通过制度化管理确保隐患治理标准明确、流程规范。监督管理层面,着力构建权责清晰、闭环高效的监管制度体系,严格落实重大隐患逐级报送要求,健全分级督办机制,压紧压实各级监管责任;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推动形成企业自查、政府监管、社会共治多元治理格局;明确执法要求、严守安全红线,从制度上防范电力设施“带病运行”,全面提升隐患治理整体效能。

  (四)明确法律责任,首次出台针对行业重大隐患的罚则。明确监管人员、电力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责任,对监管人员发现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涉罪追责;对企业未建制度、未报告、未如实记录、未及时消除隐患等行为,设置罚款、停建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同步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隐患治理从被动整改向主动防控、源头治理转变。

  《规定》的出台,是电力安全生产领域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国电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迈入标准化、规范化新阶段。各电力企业、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宣贯《规定》,全面对标落实各项要求,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电力事故,持续提升电力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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