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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委新闻发言人孟玮答问之二:关于《政府投资条例》

发布时间:2019/05/17
来源: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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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投资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从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角度来看,《条例》重点从三个环节对政府投资行为做了规范。

  一是在预算环节上,强化了预算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通过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这一条就意味着我们把所有政府投资资金都纳入到了预算管理的范畴,过去在一些地方出现的“先定项目再找钱”的行为就受到了严格禁止。

  二是在决策环节上,严格强化了审批把关。《条例》中有一条规定,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成为项目审查的重点,也就是说如果项目资金没有落实的话,项目就不得审批。

  三是在建设环节上,强化概算约束。《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这些规定对于搞“超过投资能力的工程”或者“钓鱼工程”等行为将起到限制作用。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对政府投资资金的管理和刚性约束,有助于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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