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有关人士就药品降价销售现象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0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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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期,国内市场出现了药品降价销售现象,对此您怎么看?这一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1996年以来,国家计委开始整顿药品价格秩序。同年8月下发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对部分垄断性药品和临床应用量大面广的少数最基本治疗药物实行政府定价。针对我国药品购销中高折扣问题,规定药品价格折扣不得超过5%,经营单位(包括医疗单位,下同)药品购销价格"低进低出",让利于民。但由于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弊病,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虚定价格、虚开发票推销药品,隐性促销十分普遍,零售价格居高不下。
今年以来,我国药品市场上出现了降价销售的现象。部分零售药店降低药品零售价,如成都市两家民营药店分别降低2000、3000种药品价格,平均降价幅度20%-30%,个别品种降价幅度50%以上。在两家药店的带动下,成都市几十家药店陆续降价。除成都外,重庆、昆明、哈尔滨等部分城市也出现了零售药店降价销售的情况;部分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开降低其品牌产品出厂价和零售价,如沈阳三生制药、广东丽珠集团,在国家调价前自动降低其干扰素和泛昔洛韦两种二类新药价格,广东三九集团降低其头孢噻污钠价格,平均降价幅度在50%以上;医院招标采购中,投标企业价格竞争激烈,中标价格一般比原出厂价格或批发价格低30%-40%左右,个别品种甚至是原价格的20%。
药品降价销售,特别是零售价格下降,其根本原因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医疗保险、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对药品购销机制已开始产生影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目的是通过"统帐结合"的医药费用付费方式,建立医药费用分担机制,对医药消费形成一定的市场制约。改革措施的两项重要内容:一是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对纳入目录的药品给予保险支付。入选目录药品的重要条件之一是药品价格相对低廉;二是实行零售药店定点制,对定点药店销售的药品给予保险支付,改变过去只对医院药房销售的药品给予报销的作法。定点药店入选条件包括经营规模、价格水平等。这两项改革措施直接影响到生产企业(主要是品牌产品的生产企业)、零售药店的经营策略和价格行为。降价销售、扩大市场份额是生产经营企业的必然选择,体制改革所带来的竞争机制已开始发挥作用。
第二、我国药品生产、流通低水平重复已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我国现已能生产药品品种上万种,生产企业6700多家,批发企业17000多家,零售药店12万多家。药品品种、生产数量、生产和经营企业数量过剩,低水平重复十分严重。在产品供过于求、创新产品缺乏的情况下,降价销售是生产经营企业生存的重要手段,必然产生价格竞争。
药品降价销售,既是改革的要求和结果,也是我国药品生产流通市场现状的必然反映。随着医疗保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药品降价销售的趋势会进一步扩大。药品降价销售现象的出现,表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竞争机制已经产生,并带来了直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一是通过降价将过高的药品利润降低,压缩过大的折扣水分,让利于民,有利于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二是药品零售价格降低,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实现医疗保险"低水平、广覆盖"的目标有重要意义;三是随着零售药店与医疗机构之间竞争的扩大,高折扣、大回扣的药品购销机制将受到制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将会逐步得到完善。四是价格竞争机制必然形成降低生产流通成本的市场压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优胜劣汰,促进产品和产业结构调整。
问:药品降价的空间是如何产生的?
答:药品零售价是由生产企业的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利润、税赋,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流通成本、利润、税赋三部分构成,当前药品降价的空间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生产、批发、零售企业让利。药品是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产品,科技含量较高,产品质量要求较高。药品出厂价格的制定除弥补正常生产成本外,还需使生产企业获得一定利润,以鼓励药品不断创新。现行规定药品销售利润率,如化学药品一类新药最高为不超过35%,普通仿制药品为不超过8%;批发企业加价率(进销差率)为最高不超过20%,零售企业加价率(批零差率)最高为不超过15%,以弥补流通成本并获得经营利润。由于重复生产严重,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大部分企业降价让利,无利销售、甚至亏本销售。1997至1999年我国制药工业年平均利润率在4%-7%,亏损面达到30 %以上;1997至1999年我国医药商业平均利润率在0.28%-0.63%,亏损面在35%左右。
(二)生产成本不实,价格虚高。由于以高额折扣为主要推销手段的药品购销机制的存在,价格越高、折扣越大,药品越好销售,由此产生了虚高定价的药品定价机制。生产经营企业为推销药品,虚列成本、虚高定格,价格折扣空间大。部分政府定价药品,特别是新药,随着生产厂家的增多,社会平均成本下降,仍按原研创厂家的生产成本定价,也必然会出现市场实际价格与政府定价的差别,如干扰素、泛昔洛韦等药品。对市场已严重供过于求的药品,仍按社会平均成本定价,与市场实际价格也会出现偏差。此外,部分地区还存在地方保护倾向,对本地一些产品成本审核不严,由此也产生了部分药品价格虚高。
(三)生产经营条件不同导致的成本差异。药品的特殊性要求其从生产到流通都必须有严格的质量保证。实行药品生产质量规范标准(简称GMP)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药品生产的必备条件。据了解,一条生产线GMP改造需投入人民币约2000万元,全厂GMP改造需投入5000-6000万元,甚至上亿元。同种药品,GMP与非GMP企业的生产成本存在较大差异,对于GMP企业来说,非GMP企业以及大量存在的无环保、无质保的小企业有较大的降价空间。批发、零售企业由于对药品质量保证条件不同(包括库房面积、通风、温度、湿度等等),经营成本也不相同,对于达到流通企业质量规范标准(简称GSP)的企业来说,非GSP企业也有较大的降价空间。
(四)非法生产经营的低成本。生产销售假冒品牌产品,无需对产品研制以及市场开发的投入,通过对知识产权和商标权的侵权行为,获得暴利。据调查假冒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一般仅相当于正常生产经营成本的30%左右,在市场中占有绝对价格优势。劣质药品一般通过低限投料、减少装量等手段降低成本,获取利润,在价格竞争中也占有明显优势。药品非法集贸市场不规范经营,偷税漏税、销售走私药品等,也为经营者提供了一定的降价空间。在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中,部分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为维持其在医疗机构的市场份额,竞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相当部分生产经营企业以原价格的40%-50%中标,个别企业甚至以原价格10%-20%的价格投标,低价倾销。
问:药品降价趋势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透过对药品降价空间的分析,可以看出药品价格竞争中存在着两个主要问题:
第一、药品零售环节的价格竞争仍很不充分。为适应我国市场供求现状,早在1996年国家计委即制定政策,为药品价格竞争提供充分的条件。如:除对少数基本治疗药品国家定价外,其他药品价格由生产经营者自主制定 ;即使是政府定价品种,也允许生产经营单位在不超过国家定价的前提下降价销售等。但是,在生产、批发企业早已展开激烈的价格竞争、出厂及批发价格大幅下降的同时,药品零售环节并未出现价格竞争,零售价格并没有明显下降。生产经营企业降价让利的好处主要体现为医疗机构的折扣收入。据统计,1997年至1999年医疗单位仅帐面折扣收入即分别达到约80亿、90亿和100亿元,折扣率平均在20%左右。目前药品市场降价也主要为零售药店和生产企业对品牌产品降价,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变化微小,即使通过招标采购药品,在采购成本大幅降低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仍少见降价竞争。我国药品零售额的80%以上是通过医疗机构实现的,缺少医疗机构参与的价格竞争,其作用及效果是十分有限的。
第二、药品价格竞争缺少必要的市场环境。药品的特殊性之一是,消费者无法进行质量的直接鉴别和比较,而公平的价格竞争必须以质量的同一为前提,所谓"同质同价"。不同的生产、运输、储备、保管环境和条件,都会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目前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达到GMP标准的仅占全部企业的5%,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小企业大量存在,其产品质量令人堪忧。部分批发、零售企业即无必要的质量检验手段,也无必须的储藏、保管设施,其所经营药品质量无法保证。假冒伪劣、走私药品的生产、流通更加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公平、不正当的价格竞争,势必形成低质量药品对高质量药品的冲击,不规范企业对规范企业的冲击。其结果既影响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还将导致创新企业、规范企业的萎缩,地下经济的发达,最终影响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问:如何进一步培育竞争机制,保护竞争,促进竞争?
答:药品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医药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用方面,竞争机制的作用具有经济的和社会的双重意义。如何进一步鼓励竞争,维护公平、正当竞争,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的升级换代,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使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质优价廉的药品,是完善政策、深化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新课题。
(一)深化药品价格改革,促进药品价格竞争。为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制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计委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改革药品价格管理,引进竞争机制,促进价格竞争。1、除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外,其它药品价格放开,由生产经营者依据市场供求制定价格。2、政府定价只制定最高零售价,在政府定价水平内,经营者可以降价销售,促进零售单位竞争。3、缩小现行流通差率总水平,降低批发企业、零售单位加价率,减少药品流通中间费用,促进批发、零售企业竞争。4、对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的药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增加生产经营企业降低成本的压力,促进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5、建立价格灵敏机制,通过适当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完善药品价格市场监测体系,使政府定价更加及时地反映市场供求,并对市场行为进行正确引导和必要的干预。
(二)净化市场,为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当前我国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比较普遍。只有保护正当竞争才能促进竞争,当务之急是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净化市场,为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环境。1、严格实行生产企业GMP标准,下决心淘汰一批设备成就、技术落后、不符合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使药品质量得到保证,使生产企业能够平等竞争。2、从严审核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GSP标准,无法保障药品质量的批发、零售企业,促进商业企业公平竞争。3、加大药品市场打击假冒伪劣及走私产品的力度,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消除"劣币驱逐良币"效应,维护正当竞争。4、完善新药审批制度,改变在新药保护期内多家获得审批、多家生产的局面,确保新药的市场独占权,避免新药在保护期内恶性竞争,使新药获得合理利润,鼓励创新药品的研制开发。
(三)加快医疗保险和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培养竞争机制。1、扩大定点药店、定点医院的范围。药品零售市场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定点制度的实行,定点药店的确定直接提供了药店与医院药房竞争的可能,定点药店范围越大,竞争机制作用的范围就越大。因此,在落实医保改革方案时,应尽可能增加定点单位,增加病人选择权,培育竞争机制。2、逐步实行"医药分开",形成合理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定点药店虽然打破了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垄断权,但由于医生拥有处方垄断权,药品消费必须在医生指导下进行,医院、医生收入与药品销售的直接联系,必然产生利益驱动,使市场竞争机制受到抑制,难以发挥作用。因此,要调整医疗机构补偿政策,减少直至取消药品销售对医疗机构的补偿功能,切断医院、医生与药品销售的直接利益关系,从根本上抑制垄断,为竞争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