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发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制订《水价办法》,《水价办法》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
负责人: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水资源短缺的问题会更加突出。通过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这已成为21世纪我国水利工作的重要任务。为了完成这一历史性任务,特别是为尽快改变我国一方面水资源短缺,另一方面用水浪费的现状,迫切需要通过价格等经济调节手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费办法》),规定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打破了无偿供水的陈旧观念,为维持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行、促进水利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囿于历史原因,《水费办法》将水利工程供水视为行政事业性服务,将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模式造成水价偏低,水费计收困难并容易被平调、挪用等问题,一方面使大部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无力对水利工程和设施进行有效的维修和养护;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水资源的浪费。因此,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作为商品价格管理,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科学的水价制度,理顺水价结构,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营,引导各类用户合理用水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这就要求制定相应的专项价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颁布,是我国水价管理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的实施对于理顺供水价格体系和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建立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机制、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和建立节水型社会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记者:《水价办法》与《水法》有何关系?
负责人:九届全国人大29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水法》,已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水法》,规定了我国水资源管理的目标、方针、原则、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是我国管理水事活动的基本法律。《水价办法》是与《水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它与《水法》的关系,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水法》规定了《水价办法》的法律地位。《水法》规定,具体的水价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供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正是根据《水法》的这一规定制订、颁发了《水价办法》。
其二,《水法》规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核心内容,如规定了核订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总的原则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等。《水价办法》是在《水法》规定原则的框架内,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具体细化。
记者:《水价办法》与《价格法》有何关系?
负责人:199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根本作用是用法律手段保证价格的合理形成,促进市场机制正常运作,为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价格法》明确规定,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水利工程供水早在1992年已被列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定价目录,但一直缺少系统的价格管理法律规范。这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颁发了《水价办法》,可以说是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价格法》是国家管理所有商品与服务价格的总的法律,《水价办法》是管理单项商品——水利工程供水的部门规章。水利工程供水既是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也是资源稀缺性的商品,因此,单独制定《水价办法》是必要的,《水价办法》是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做出的系统规定,是与《价格法》配套的部门规章。
记者:《水价办法》与《水费办法》相比有哪些重大变化?
负责人:与《水费办法》相比,《水价办法》最大的改革之处在于从法律层面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纳入商品价格范畴进行管理,彻底改变了过去将水利工程供水作为行政事业性服务管理的模式。首先,定价原则发生了显著变化,《水费办法》规定了水利工程供水的有偿使用原则,《水价办法》则不但明确了合理补偿成本原则,而且明确了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其次,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水价办法》完善了供水价格的构成,规定了水价中供水成本、费用及利润的核算原则;第三,合理划分了水利工程水价的管理权限。根据《水费办法》,地方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制定权限集中在省级人民政府,而根据《水价办法》,地方水利工程水价的管理权限则可根据具体情况,由省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有助于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灵活的水价调整机制;第四,明确要求实行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制度,如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丰枯季节水价制度等。
记者:水利工程供水的定价原则是什么?
负责人:水利工程供水总的定价原则是: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和公平负担,水价要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具体核定水价的原则主要有分类计价的原则和按区域统一定价的原则。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记者:与《水费办法》对比,《水价办法》规定的水价水平有哪些变化?
负责人:这是一个广大用水户十分关心的问题。总的来看,就政策规定而言,与《水费办法》对比,《水价办法》规定的价格水平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工业用水和自来水厂用水上,农业用水价格变化不大,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则基本保持不变。在农业用水上,《水价办法》规定按全部供水成本、费用核定水价,比《水费办法》规定的价格水平略有提高,但《水价办法》规定农业用水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量收费,有利于从制度上防止水价外乱加价、乱收费,减轻农民实际的水费负担。《水价办法》中规定,工业及自来水厂价格中的净资产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核定,这是参照一般基础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规定的,目的是鼓励、吸引社会各方面投资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水的需要;由此,工业用水和城市自来水水厂用水水价会有一定幅度的上涨,但由于水利工程水费占城市供水成本的比重较低,通过城市供水单位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等措施可部分消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上涨的因素,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对工业及居民用户的影响不大。
记者:《水价办法》是如何体现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经济杠杆作用的?
负责人:《水价办法》从多个方面体现了水价的经济杠杆作用。其一,适当提高了水价标准,能通过价格信号在一定程度上调节过快增长的工业及城市用水需求,并有利于改变农业“大水漫灌”的现状;其二,《水价办法》明确规定,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国内外实践证明,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对于促进节约用水有明显的作用;其三,《水价办法》规定水利工程供水可实行丰枯季节价格或季节浮动价格,这在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方面有积极意义。 最后,《水价办法》加强了供水计量的内容: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量收费。用水计量并实行按量计收水费,这是促进节约用水的有效的手段。相信我国今后几年内水利工程供水的计量设施建设将会受到重视,节约用水工作将会开创一个新的局面。
记者:水利工程水价的管理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负责人:水利工程水价实行分级管理方式。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