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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四节 (3)探索构建适应灵活就业的劳动保障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14
来源: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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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经济因其进入门槛较低、工作时间灵活等特点吸引了大量个体参与,正在形成庞大的新型劳动者群体。我国现行劳动保障制度难以适用于共享经济条件下的灵活用工模式。为了更好地面对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和新挑战,更好地支持新兴业态和新就业形态的发展,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明确提出“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目前,人社部已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51号),加快推进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为新兴业态的发展、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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