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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三节 (2)生活服务共享领域政策之一

发布时间:2019/10/28
来源: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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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网约车政策

  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从国家法规层面首次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

  凝聚改革创新共识。《指导意见》和《管理暂行办法》充分征求和广泛吸收了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企业及从业人员、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凝聚了各方共识。两份文件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充分考虑了传统行业长期积累的复杂历史矛盾和互联网新业态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对于指导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明确网约车合法地位。《指导意见》共分5章15条,从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深化巡游车改革、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方面,全面提出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给予网约车合法地位,支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断创新规范发展。明确平台公司应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具备的营运条件和需规范的经营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并规范其发展。

  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指导意见》配套起草,共分7章40条,涵盖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7方面内容。确定了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定位,规定了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及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条件,并对平台公司经营行为、车辆报废、驾驶员专兼职从业、部门联合监管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的权限范围,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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