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研仪器共享政策
2015年1月26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2017年9月20日,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国家法规层面明确了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中各主体的责任,理顺了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
确立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总基调。国发〔2014〕70号文明确指出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用户开放。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开放水平显著提升,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结合上述目标,文件提出了六大举措: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都纳入统一网络平台管理,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功能实行分类开放共享,建立促进开放的激励引导机制,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加强开放使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强化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明确主体责任理顺管理机制。《管理办法》共分5章22条,涵盖总则、管理职责、开放共享、考核和奖惩以及附则5个方面内容。《管理办法》明确了纳入开放共享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范围;明确了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政府、管理单位在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对管理单位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服务收费及知识产权等方面作了要求;规定了评价考核工作的原则、考核方式、考核流程及考核结果的用途,建立了评价考核后补助机制,制定了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