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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

发布时间:2020/09/14
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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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深圳率先在全国出台首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但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的“考察期”里,债务人将受到有关消费行为、职业资格、借贷额度等三方面的限制。

  对于市民最关注的“如何避免债务人恶意逃债”问题,《条例》则设计了一系列制度。如,即便是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未发现申请人有欺骗行为,但未宣告破产时发现其有这种行为,也可驳回申请;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均可申请法院撤销免除债务的裁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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