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统筹协调新型城镇化工作中的重大议题和年度工作重点,4月8日,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三次会议。受联席会议召集人、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同志委托,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同志主持会议并讲话,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会并作了发言。会议总结了去年以来新型城镇化推进情况,研究部署了2016年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点工作。
会议提出,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新型城镇化要在新的起点上有新进展,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更加注重”和李克强总理提出的“三个着力”,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努力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培育新生中小城市、提升城市功能、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等五个领域取得新进展。
一、扎实有序推动农民工融入城镇
(一)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强化政策推动,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全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二)拓宽落户通道,督促各地特别是外来人口集聚地区制定更加积极、更加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各类城市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等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区分城市的中心城区、郊区、新区,调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大中城市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紧紧围绕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重点人群,逐一研究落户政策、提出解决方案。
(三)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具体管理办法,已经实施居住证的地区,要抓好与《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对接,力争上半年完成修订;尚未实施的地方,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力争年内出台。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鼓励各地提高公共服务覆盖范围和服务标准,缩小与当地户籍人口差距。
(四)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显著提高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常住人口折算系数,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100%计算,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年内出台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配套政策。
(五)实施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城市基础设施补贴数额与城市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力度。通过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相应投资配套政策。
(六)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保障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合理用地需求。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出台配套政策。
(七)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农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八)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加快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深入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督促各地认真落实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现省域范围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加快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
(九)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年培训农民工2100万人次以上。
二、加快中小城市培育和特色镇发展
(十)增加中小城市数量,加快出台设市标准,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县和特大镇有序设置为市。
(十一)完善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优化专项建设基金投向,强化对县城和重点镇建设的支持力度。推进县城二级及以上公路连通和重点镇公共交通发展,以“老少边穷”等地区通县国道为重点,新改建国省干线1.6万公里左右。加快城镇天然气管网、液化天然气站、集中供热等设施建设。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加快城镇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十二)加快拓展特大镇功能,开展特大镇功能设置试点。以下放事权、扩大财权、改革人事权以及强化用地指标保障等为重点,赋予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允许按照相同人口规模的城市市政设施标准进行建设发展。
(十三)加快特色镇发展,选择1000个左右具有特色资源、区位优势和文化底蕴的小城镇,通过扩权增能、加大投入扶持力度,因地制宜培育成为休闲旅游、商贸物流、智能制造、科技教育、民俗文化传承等专业特色镇。
(十四)编制实施城市群规划,组织实施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哈长等跨省区城市群规划。编制完成中原、北部湾等跨省区城市群规划。指导地方编制实施省级行政区城市群规划。
(十五)加快城市群综合交通网络建设,抓好《城镇化地区综合交通网规划》滚动实施,完善城市群之间快速交通网络,建设以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和高速公路为骨干的城市群内部交通网络。统筹推进信息、能源和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全面提升城市功能
(十六)优化城市规划设计,全面推进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制定实施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和技术导则。
(十七)加大力度推进棚户区和危房改造,统筹利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新安排棚户区改造600万套。支持全国100个城区老工业区实施搬迁改造。编制全国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规划,全面实施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工程。
(十八)加快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换乘枢纽、停车场等设施建设。畅通进出城市交通通道。开展市域(郊)铁路建设试点。制定完善多式联运、综合交通枢纽等的建设服务标准,加强综合客运枢纽和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组织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试点示范。
(十九)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络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推进城市老旧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开工建设干线、支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2000公里。
(二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新区建设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旧城区结合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更新等规划启动海绵城市建设。完善黑臭水体整治监管机制。
(二十一)强化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制定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管理办法,推动指导地方编制限期达标规划。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基本建立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固体废弃物等回收和再利用体系。
(二十二)推进城市绿色发展,开展城市生态修复项目试点,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在100个中小城市(镇)开展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综合示范。发展装配式建筑,开展钢结构建筑推广试点工作。推动空气热能、太阳能、地热能供暖(制冷)在燃煤替代和城市建设中的应用,开展生物质天然气示范区建设。推动利用工业企业余热为城市居民供热。
(二十三)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制定新型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实施“互联网+”城市计划,开展100个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打造若干“智创空间”“智创园区”。
四、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
(二十四)带动农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县级行政区为基础,以建制镇为支点,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和快递网络建设,加快农村电商发展和“快递下乡”。
(二十五)推动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注重因地制宜,搞好科学规划,在县城、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移民集中安置区,推进转移就业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十六)推动社会资本率先投向城市郊区建设,结合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探索城市资本盘活农村闲置资源的方式方法,探索“市民农庄”等新型模式,充分挖掘城市郊区发展潜力。
五、加快重点领域改革
(二十七)完善土地利用机制,总结完善并推广有关经验模式,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在资源环境承载力适宜地区开展低丘缓坡地开发试点。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制度。落实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用地政策。
(二十八)创新投融资机制。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允许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新型城镇化的金融服务和产品。
(二十九)完善城镇住房制度,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督促各地出台居住证持有人享受住房保障的政策措施。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
(三十)深化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鼓励试点地区在建立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可持续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新型设市设区模式方面,在有序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方面,在农村土地三项改革试点方面取得突破。加快复制推广试点地区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