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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专家讨论之三

发布时间:2022/03/23
来源:再生资源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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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印发实施《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文件公布后,简易征收如何计税、有何要求、能否抵扣等成为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选择简易征收后其他购进类资产进项税和大额留抵处理方法

  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一)回收企业选择简易征收后,其用于回收经营业务并且已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包括设备和不动产,不论企业账面是否有进项税额留抵,企业都应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按净值依适用税率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二)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取得的固定资产发票无法抵扣,再出售该固定资产时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新设的企业,固定资产投入比较大,按照成本回收以后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对固定资产应按净值依适用税率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二、简易征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回收企业销售的商品属于40公告所称的再生资源,即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不论商品有没有经过加工,也不论加工是否由本企业完成,企业只要符合40公告规定的条件,企业都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回收企业如何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

  2019年11月,新修订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新成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时,由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备案信息通过省级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推送至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模块公示30天,公示期满后即自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如企业需打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材料,可进入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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