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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对“三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发布时间:2020/07/13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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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30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服务“三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建立具有弹性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为“三新经济”发展预留足够空间。

  明确“三新经济”范围,正确把握包容审慎监管的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的通知》对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界定,“三新经济”的范围包括:现代农林牧渔业、先进制造业、新型能源活动、节能环保活动、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业服务、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新型生活性服务活动、现代综合管理活动。

  正确把握包容审慎监管的基本要求。在建立具有弹性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的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者放任自流。加强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研究,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要引导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预留一定的观察期,出现问题要及时引导和处置。

  营造宽松开放的准入环境

  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各地各部门不得作出不利于“三新经济”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办理各项行政许可和登记注册。对“三新经济”市场主体不能额外附加准入条件。

  放宽名称登记。放宽“三新经济”市场主体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允许“三新经济”市场主体将体现新经济特征的个性用语、具有河北地方特色以及反映经营和创新特点的字词作为主体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

  支持使用新兴行业用语表述经营范围。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包含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允许“三新经济”市场主体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支持“三新经济”市场主体将具有地方区域特色,反映本区域历史、文化、风俗等特点的经营项目申请为经营范围。

  支持“三新经济”市场主体以多元化方式出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外,支持“三新经济”市场主体的投资人以专利、商标、股权和债权等方式出资设立主体。

  实行“容缺登记”机制。凡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三新经济”市场主体在办理主体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存在关键性材料缺失或者实质性错误、符合法定形式的,经申请人作出按期补正的书面承诺后,登记部门可先予受理,并实施跟踪服务。“三新经济”市场主体按时完善相关材料后,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建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机制,完善风险管控体系

  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探索对新设立的“三新经济”市场主体给予1至2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内通过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规范涉企检查事项。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方式,对“三新经济”市场主体实施检查,并将抽查事项和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三新经济”市场主体立案查处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符合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加强风险管控机制建设。依托“互联网+监管”工作模式,完善风险预警和分析评价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途径,提高智能监管水平。强化风险处置决策机制,提高对新兴经济领域潜在风险敏感度和突发情况快速处置能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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