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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布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2/09/22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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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降费减负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支持助企纾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发改价格〔2022964号)精神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面排查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省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

二、整治重点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省民政厅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对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开展专项整治。

(一)交通物流领域。重点整治水运、公路、航空、铁路等领域落实助企纾困有关降费优惠政策不到位、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港口建设费等费用或重复收费、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不执行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未严格执行治超联合执法政策依然单独处罚等问题。查处部分企业利用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多种费用、随意提升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严禁有关单位以疫情防控为名向交通物流企业实行强制摊派等,切实保障货运物流畅通高效。加大海运口岸各环节收费监管力度,督促船公司、港口、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环节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港口经营服务性等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依法查处不按公示价格标准收费、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监管,依法查处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随意增加信息服务费、会员费以及不合理压价等行为。

(二)水电气暖领域。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的任何费用。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筑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施工建设,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应按政府规定的方式向其终端用户收费,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等,应相应通过分摊方式或者收取物业费、租金等解决,不得向终端用户重复收取。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

(三)地方财经领域。重点整治降费减负助企纾困政策未有效落实、采取打折扣搞变通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相关政策红利未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等问题,严禁违反收费基金立项审批权限自立名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落到市场主体。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和下属单位加强财政收支预算管理,严肃查处违规下达收入目标任务、违规以财政支出方式实施与企业缴纳税费挂钩的返还政策、征收过头税费、集中开展逐利式乱检查乱罚款、向市场主体强制或变相摊派等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的行为,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

(四)金融领域。重点整治商业银行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等问题,查处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行为,督促银行不折不扣落实减免服务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要求,规范服务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合作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五)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领域。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重点整治利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其他行政影响力违规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按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等行为。严肃查处向市场主体转嫁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之外违法违规实施涉审中介服务等行为。

三、方法步骤

我省专项整治分以下三个阶段开展: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27月至9月)。根据国家《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各部委牵头领域自查自纠工作部署,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省民政厅分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形成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领域涉企收费政策清单,建立涉企违规收费问题台账。民航、铁路领域自查自纠按照中国民航局、国家铁路集团部署落实。海运口岸收费清理规范依据《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工作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1093号)既定职责分工落实。各设区市在梳理本地区出台涉企收费政策清单、建立涉企违规收费台账的同时,重点围绕借疫情防控名义违规收费、社会中介机构不合理收费以及变相截留涉农资金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有关牵头部门和各设区市于819日前将涉企收费政策清单、涉企违规收费问题台账,99日前将本领域、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1-2个案例和1-2个经验做法,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联合检查阶段(20229月下旬至10月)。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和自查自纠情况,对重点部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情况实地开展抽查检查。对实地抽查发现的涉企违规收费项目要严肃整改、坚决取消,对违规收费主体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予以联合惩戒,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总结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落实降费减负、推动收费政策惠企利民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形成联合检查情况报告。按要求做好迎接国家联合检查各项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210月至11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江苏银保监局等部门,根据自查自纠和联合检查情况,系统梳理总结各领域、各设区市专项整治成果情况,深入分析涉企违规收费原因,研究提出意见建议,1118日前,形成情况报告报国家相关部委。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依托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专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各设区市建立相应专项工作机制,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各设区市、各牵头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和省专项整治部署,切实担负起专项整治主体责任,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二)严格时序进度。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省民政厅等牵头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各部委自查自纠工作部署,按照江苏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任务分工(详见附件),高质量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三)畅通投诉渠道。通过1238112315等热线电话接受社会投诉举报,收集问题线索。投诉线索属于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的,根据工作方案分工,由相关牵头部门核实处理;其他领域的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地方核实处理。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工作衔接,各设区市、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问题处理台账,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整改结果反馈投诉方。

(四)加强宣传引导。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设区市、各牵头部门,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部署要求,聚焦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宣传涉企收费政策清单、专项整治成效和各项降费减负政策,推广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经验做法,通报曝光加重企业负担的严重违规乱收费行为。

江苏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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