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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多措并举 支持家政企业抗“疫”复产

发布时间:2020/06/01
来源:社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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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出台多项支持政策,支持家政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进复工进度,切实减轻家政企业运营负担,有效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一是减免租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明确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今年上半年3个月房租,承租非国有房屋可双方协商减免,减免房租的出租人可享受金融等政策优惠。

  二是减免社保费。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制定免、减、缓三项措施,自2020年2月起实施。《通知》明确免征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湖北省免征范围扩大到各类参保企业;减半征收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是减免税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是金融支持。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明确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企业协商另外延期安排;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同时,人民银行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5000亿元,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由原来的2.75%调成2.5%,运用低成本的普惠性资金支持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定期通报等形式,督促各地落实支持家政企业应对疫情各项政策,进一步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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