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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30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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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2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发改价格〔20211089)(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主体、水价制定和调整、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相关收费、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与监督等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实施办法》明确了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城镇供水价格核定方法,建立了参考市场利率合理确定供水收益率的机制。规定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对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明确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2:4的比例安排。建立了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明确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超定额数量10%(含)以下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缴纳;超定额数量10%—30%(含),按照水价的2倍缴纳;超定额数量30%以上,按照水价的3倍缴纳。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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