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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文件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用户用电价格行为

发布时间:2021/10/27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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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对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等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终端用户(含移动通信基站),要求供电主体按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不得让移动通信基站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等费用。

  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目录峰谷分时时段、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安装非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确定终端用户用电价格,其中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鼓励有条件的供电主体不上浮或少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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