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战略部署,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投放,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扶贫办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设立扶贫再贷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扶贫再贷款的发放对象为《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扶贫办 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确定的832个贫困县和未纳入上述范围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4 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二、投向用途
为有效发挥扶贫再贷款的撬动作用,充分体现精准扶贫要求,各分支机构应要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借用的扶贫再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发放贫困地区涉农贷款,并结合当地建档立卡的相关情况,优先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动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农村合作社,积极推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创业就业,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三、使用期限
扶贫再贷款期限分为3 个月、6 个月和1 年三个档次。借款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单笔扶贫再贷款展期次数累计不得超过4 次,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合同期限,实际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 年。有关分支机构应结合扶贫再贷款政策效果评估情况,审批扶贫再贷款展期。
四、利率水平
扶贫再贷款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为优惠的利率,具体按现行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可结合货币政策调控需要和扶贫实际,适时调整扶贫再贷款利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利率加点幅度执行支农再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各分支机构要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切实降低贫困地区涉农贷款利率水平,将扶贫再贷款优惠利率传导至贫困地区实体经济。有关分支机构应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加大对扶贫贷款的财政贴息力度,以降低贫困地区融资成本。
五、操作管理
(一)额度管理。总行结合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和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要求,安排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支农再贷款限额,满足合理的扶贫资金需求。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实际需要,在总行下达的支农再贷款限额内安排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扶贫再贷款限额。在向辖区内有关地市中心支行下达支农再贷款限额时,明确其中包含的扶贫再贷款限额。有关地市中心支行结合当地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实际资金需求,向辖区内贫困县(市)支行下达扶贫再贷款限额。
(二)审批发放。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借用扶贫再贷款,必须按照支农再贷款政策及扶贫再贷款相关文件规定的发放条件、程序提出申请。各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现行支农再贷款发放条件,认真审核扶贫再贷款申请,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发放扶贫再贷款,并与有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签订《扶贫再贷款借款合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支持力度,力争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余额占所在省(区、市)支农再贷款余额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三)账务处理。在“11402 支农再贷款”会计科目下,按金融机构分设扶贫再贷款账户,反映扶贫再贷款的发放、回收等情况。
(四)监测考核。各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支农再贷款政策和扶贫再贷款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台账管理,对扶贫再贷款资金投向、用途、数量、利率等加强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有效提高扶贫再贷款的政策效果。健全扶贫再贷款政策的正向激励机制,对执行扶贫再贷款政策取得良好效果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可适度加大扶贫再贷款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降低涉农贷款利率水平,支持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各分支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扶贫再贷款管理,维护扶贫再贷款债权安全,并于每月5日前向总行报送辖区内上月扶贫再贷款限额、余额,每季度第一个月20 日前报送上季度扶贫再贷款政策效果专题报告。
六、政策宣传
扶贫再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支持改善扶贫开发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分支机构要积极做好扶贫再贷款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各方面正确认识和理解扶贫再贷款的性质和政策含义,强调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涉农贷款,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同时按照《扶贫再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到期足额归还扶贫再贷款本息。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