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7〕10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释放输配电价改革红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我省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2.22分钱(含税)。其中,电力用户7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详见附件。
二、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电网公司2017年4-6月份向工商业用户已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电费时予以扣减。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到实处。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