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各地区降成本政策 > 云南

云南省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9
来源:经济运行调节局子站
[ 打印 ]

云南省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电改办〔2017l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

 

 

 

云南省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118

 

 

附件

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精神,按照国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云南省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现制定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总体要求

按照省电改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明确严格准入、有序发展的原则,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满足供电可靠和节能环保要求,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逐步引入竞争机制,有序放开增量配电网业务,提升电力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利于电力用户增加选择权,与输配电价改革、交易体制改革、发用电计划改革协同推进,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促进电力行业提高效率。

在方案有效期内,于2018年前完成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培育工作,全省售电企业50家左右,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区域性售电企业58家,鼓励通过市场化竞争手段实现优胜劣汰,通过竞争仅留下实力强、专业精、诚信高的售电企业。

二、售电侧市场主体分类

()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县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责任。

电网企业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信息;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接入分布式电源发电;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有关电力统计工作。

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按照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在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若营业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由能源主管部门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

()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包括新增配电网和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企业。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是为用户提供优质能源服务的责任主体,可采用自营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服务保障,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用户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云南省内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三、售电公司准入、退出和权利义务

()严格售电公司准入

1.准入条件

(1)售电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l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3O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资产证明材料需提供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能够证明企业资产的文件,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实收资本证明,文件落款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拥有1O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企业正式员工中电力方面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30%。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拥有电力方面中高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至少两名。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需提供企业资质和主要业绩说明,尤其是与售电行业相关的能够体现公司实力的主要资质和业绩,包括电力市场、电力工程设计和施工、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本项作为参考,不作为企业准入条件要求)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电力方面高级职称和五名电力方面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电力方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2.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开展售电业务。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

3.售电公司准入程序

(1)“一注册”。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在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在省外电力交易中心注册通过的售电公司自愿到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交易的,需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供注册资料并报备。

(2)“一承诺”。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交易信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3)“一公示”。昆明电力交易中心要通过“信用云南”、电力交易中心对外网站等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电力交易中心对外网站向社会公布。

(5)公示期满存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共同核实处理。

(6)“三备案”。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云南”、电力交易中心对外网站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7)工商登记为配售电公司但尚未取得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暂按售电公司有关要求注册。当取得配电网运营权5个工作日内,须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

(8)售电公司的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再次予以承诺、公示。

()售电公司退出

1.强制退出

(1)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3)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在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应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信用云南”、电力交易中心对外网站等网站向社会公示1O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2.自愿退出

(1)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相应的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3)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应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信用云南”、电力交易中心对外网站等网站向社会公示lO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3.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云南”、电力交易中心对外网站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年度交易方案,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

(2)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参与双边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交易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售电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售电,但在省外完成工商登记和注册的售电公司在云南省内买卖电应将交易情况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报备。

(3)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4)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5)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6)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

(7)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信用云南”、电力交易中心对外网站等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

(9)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2.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公司为售电公司提供计量、抄表、收费、结算等服务。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独立的售电公司,保持电网企业向用户收费并开具发票的方式不变。

3.电力交易机构对售电公司、用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1.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

2.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3.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4.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5.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6.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7.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售电公司信用体系建设

1.建立完善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制度。依托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信用云南”网站和第三方征信机构,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售电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2.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交易机构报告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3.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直接纳入黑名单。

4.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电力交易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对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3)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4)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5)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子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7)其他处罚措施。

四、有序放开增量配电网

()配电网定义

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采用本方案执行。

()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

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包括规划编制、项目论证、项目核准及项目建设等。

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制定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指导和协调,根据需要开展项目验收和后评价。

1.按照统一规划原则,配电网规划由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职能权限审定,报上一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经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后,企业可编制园区内的配电网方案,由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增量配电网项目须纳入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编制的配电网规划。为做好规划编制工作,电网规划报告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包括电网企业、主要用电企业及主要电源企业。

2.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符合条件、可以开展配电网运营的售电主体目录。在目录内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划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同时确定配电区域范围。

3.项目业主完成可行性论证并获得所有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按照核准权限核准项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向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赋予相应业务资质,不得附加其他前置条件。

4.项目业主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组织项目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开展项目投资建设。

5.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务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增量配电网运营

1.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的项目业主,拥有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

2.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在相应配电区域内开展配电网业务。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

3.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项目业主须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4.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5.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

6.配电网运营者在其配电区域内从事供电服务,包括:

(1)负责配电网络的调度、运行、维护和故障消除。

(2)负责配电网建设与改造。

(3)向各类用户无歧视开放配电网络,负责用户用电设备的报装、接入和增容。

(4)向各类用户提供计量、抄表、收费、开具发票和催缴欠费等服务。

(5)承担其电力设施保护和防窃电义务。

(6)向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公开配电网络的运行、检修和供电质量、服务质量等信息。受委托承担电力统计工作。

(7)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服务、增值服务。

(8)向非市场主体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在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直接启动保底供电服务。

(9)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

7.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可以不受配电区域限制购电。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目录销售电价。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承担的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

8.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省物价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和相应的交叉补贴执行。

9.配电网运营者向配电区域内用户提供的配电网服务包括:

(1)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实际容量等必要的市场信息。

(2)与市场主体签订经安全校核的三方购售电合同。

(3)履行合同约定,包括电能量、电力容量、辅助服务、持续时间、供电安全等级、可再生能源配额比例、保底供电服务内容等。

(4)承担配电区域内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

1O.配电网运营者向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电力用户,具备市场交易资格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无法提供售电服务的电力用户,以及政府规定暂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电力用户实行保底供电服务。包括:

(1)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2)履行普遍供电服务义务。

(3)按政府定价或有关价格规则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

(4)按政府定价向发电企业优先购电。

11.配电网运营者可有偿为各类用户提供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用户用电规划、合理用能、节约用能、安全用电、替代方式等服务。

(2)用户智能用电、优化用电、需求响应等。

(3)用户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4)用户用电设备的运行维护。

(5)用户多种能源优化组合方案,提供发电、供热、供冷、供气、供水等智能化综合能源服务。

l2.配电网运营者不得超出其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配电网运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1.配电网运营者拥有以下权利:

(1)享有公平接入电网的权利。

(2)享有配电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配电网络的权利。

(3)享受公平通过市场安全校核、稳定购电的权利。

(4)公平获得电网应有的信息服务。

(5)为用户提供优质专业的配售电服务,获得配电和相关增值服务收入。

(6)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7)获取政府规定的保底供电补贴。

2.配电网运营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2)遵守电力交易规则和电力交易机构有关规定,按要求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交易业务所需的各项信息。

(3)执行电网规划,服从并网管理。

(4)服从电力调度管理,遵守调度指令,提供电力调度业务所需的各项信息。

(5)保证配电网安全、可靠供电。

(6)无歧视开放电网,公平提供电源(用户)接入等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

(7)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交叉补贴。

(8)接受监管机构监管。

五、加强售电公司的管理

()风险防范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加强交易监管,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及时处理,努力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

()强化监管

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能职权对售电侧改革及时检查指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售电市场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合同履行、合同结算及信用情况实施监管;加强对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的监管。

售电公司工商登记后应告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有权核查售电公司相关资料,通知不符合条件的售电企业及时整改。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和省级有关部门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

在省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牵头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售电侧改革工作机制具体实施,定期总结售电侧改革工作推进情况,推进改革不断深入。

()稳步推进

支持省内涉电企业在滇中新区、文山一百色工业园区等国家级新区、省级以上重点工业园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成立配售电企业,重点推进售电侧改革,试点增量配电网业务放开,稳步推进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至全省。

()重点支持

支持有关企业通过竞争方式建设、运营配电网,组建配售一体的售电企业;支持省内多点布局的大用电工业企业成立售电公司;支持将整合流域梯级水电站电力的企业成立售电公司;支持具备条件的发电企业、用电企业成立售电公司。

()加强宣传

加大对售电侧改革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

()其他实施要求

方案实施过程中,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及时按照国家政策调整和发布;各相关部门在出台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方案过程中,要加强与云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的衔接。

本方案中电网企业指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在云南设立的有关企业、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本实施方案有效期为3年。

附件:

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