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6年7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及2016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工作,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3〕1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6号),围绕“落实四种责任、建立三项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四种责任
(一)落实政府部门保障责任,强化增信体系、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要通过参股方式给予支持,不断健全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明确经营服务范围,切实聚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服务。省、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有效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建立专门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保监局要继续推进“助保贷”、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风险补偿奖励、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等工作,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正向激励。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农业、工商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培训辅导,引导小微企业科学管理、诚信经营。国税、地税部门要做好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工作,确保金融机构税负只减不增。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6号),积极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公众宣传,形成合力,借助舆论监督、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物价、金融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精神,坚决清理整顿融资过程中的乱收费,对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在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以捆绑等方式变相强制收费的;转嫁成本,将自身职责转化为收费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的;不执行小微企业优惠减免政策等不合理收费行为,依法查实处理,并按《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规定》予以公示。
(二)落实金融机构服务责任,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随意抽贷、压贷、断贷;要积极探索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创新,大力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等还款方式创新,减轻小微企业续贷负担;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探索其他动产质押融资、信用贷款应用等;切实加强信贷资金贷后管理,防止挪用信贷资金,发生金融风险。金融机构要引导小微企业发行并逐步扩大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直接融资规模,切实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结构;推动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融资;加大信贷资产证券化力度;加大融资租赁方式的运用;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范围。
(三)落实小微企业自律责任,合理制定投融资计划,健康稳步有序发展。小微企业要发挥自身优势,聚焦主业做大做强,根据自身资本积累、现金流状况,合理制定投融资计划,量力而行,切忌盲目投资;要加强科学管理、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结构调整、产品研发,提升和完善在管理、制度、技术、产品等方面的竞争力;要树立正确经营理念,加强自身财务制度建设和财务管理水平,不断增强信用意识,严格遵守信贷资金用途管理,坚决杜绝短贷长用、流贷固用行为,按时归还融资本息,切实维护企业信用。
(四)落实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引导金融机构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改善宏观审慎管理,合理确定稳健性参数,提高资本约束容忍度,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对于符合条件且有资金需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及时给予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督促其合理确定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利率;加大再贴现力度,优化再贴现结构,对小微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逐步提高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占比;积极推广中征应收账款融资平台在我省的运用。云南银监局要督促法人银行机构严格落实小微信贷计划,强化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等“三个不低于”的考核;督促银行分支机构严格确保按照总行分配的信贷计划,足额投放小微企业;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开展无还本续贷;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完善执行尽职免责制度;对于小微企业申贷过程中反映的符合续贷条件而银行机构无理由不予办理等问题查实处理。
二、建立三项机制
(一)建立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联席会议机制。在省级层面建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银监局、省金融办为总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工商联、省物价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相关金融机构参加的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日常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普遍性问题,并制定对策措施;针对州(市)、县(市、区)联席会议制度上报的具体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对接会议,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召开会议,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研究解决小微企业具体融资困难和问题。州(市)、县(市、区)原则上参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州(市)、县(市、区)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推动辖内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服务工作,研究解决辖内小微企业具体融资困难和问题。县(市、区)联席会议不能协调解决的辖内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提交州(市)联席会议帮助协调解决,州(市)联席会议不能协调解决的辖内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提交省联席会议帮助协调解决。
(二)建立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工作落实督查机制。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督促检查。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省、州(市)、县(市、区)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构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工作落实督查机制。
(三)建立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工作推进信息交流和宣传机制。省、州(市)、县(市、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联席会议建立定期信息沟通交流联动机制,每月10日前由州(市)、县(市、区)总召集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逐级向省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分别报送上月工作开展情况,由省金融办编制《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月报》,于每月15日前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报送。同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手机推送信息等方式,不定期向社会宣传介绍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情况、最新金融政策解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民营企业投诉公开电话等,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有关各方形成合力,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