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住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函
云国土资〔2016〕8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发挥国土资源对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础性支撑和保障作用,现就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进一步规范商住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商住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征收管理
(一)收缴范围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省级收缴范围为商住用地,商住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和城镇住宅用地(不含保障性住房)。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标准》,商服用地主要指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和其他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不含保障性住房)。
(二)收缴时限
省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收缴时限。2016年2月3日(含2月3日)前下发缴费通知的征转用地报件,涉及建设占用坝区耕地(园地)的须按照原规定缴纳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2016年2月4日(含2月4日)后下发缴费通知的征转用地报件,涉及商住用地占用坝区耕地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调整至土地供应手续环节收缴。2015年以前(含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城市建设用地,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实施方案时涉及建设占用坝区耕地(园地)的须按照原规定缴纳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州(市)级和县(区)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收缴时限。2015年4月29日(含4月29日)以前批准的征转用地报件,州(市)、县(区)两级收取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应按照原规定及时足额缴纳。2015年4月30日(含4月30日)以后批准的征转用地报件,由各州(市)自行决定收缴。
如有正在向省政府报批申请减免的,按省政府批准文件执行。
(三)规范征收流程
涉及缴纳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由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具体项目土地供应手续时征收,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征收解缴。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供应审批手续时,应开具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缴款通知书,通知所在地市政府在规定期限内足额及时缴纳,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查。
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已足额缴纳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供地批准文件,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省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必须缴清,州(市)、县(区)部分各州(市)自行决定是否收取,费用未足额缴清的,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和批准文件。
州(市)财政部门要按照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供地批准文件等,抽查核实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缴情况,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由县(区)按土地供应审批权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参照州(市)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要求执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征收解缴。州(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负责对辖区内各县(区)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收缴情况进行汇总和监督检查。
二、明确责任,确保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收缴到位
截至2月3日,全省共有11个州(市)52个征转用地报件欠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请相关州(市)务必于今年6月30日前缴清省级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不能按时缴清相关规费的,原则上不予安排2016年度土地整治项目和低丘缓坡项目补助资金。
从2月4日起,各州(市)人民政府对商住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征收负总责,省级部门将强化土地使用效率及缴费的考核。各州(市)上报该年度批次用地时须在州(市)人民政府上报省政府的请示和州(市)国土局上报国土厅的审查报告中明确描述上一年度批准的批次用地的供地率达标情况及其中涉及商住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缴纳情况,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描述的缴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供地率不达标或费用交纳不到位的,暂停受理该州(市)的征转用地申请;不缴纳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