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一)执行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费率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率不变。
(二)执行时间
暂从2016年5月1日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三)调整标准
单位参保总费率降至27%,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从20%下调为19%,个人缴费费率8%不变。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一)执行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
(二)执行时间
暂从2016年5月1日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三)调整标准
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缴费费率由2%下调为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1.4%下调为1%,个人缴费费率由0.6%下调为0.5%。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州市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重要意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保证政策落到实处,工作有序推进。
二是强化基金管理。各地开展工作过程中,要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支付。同时,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费率对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稳定就业岗位,减少失业起到积极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管,规范运作,确保基金安全。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各州、市要加大政策解读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向社会群体和参保单位进行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各州、市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实施到位。各州、市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进行沟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