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云南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委相关规定,对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核查,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申请在5—12%的范围内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要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各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单位降低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维护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决议的有效性。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审批手续。
四、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资金运行情况的测算分析,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预防资金流动性风险。
五、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规范和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各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15日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将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2016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