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价收费〔2017〕8号
省卫生计生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民防空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仲裁委: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降低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文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卫生监测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计量检定收费、仲裁收费、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GMP认证费、GSP认证费)、价格鉴证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道路占用费(不含车辆临时停泊收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等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降低30%。
二、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除国家法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其他省级及省以下政府本级收入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一律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