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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9
来源:经济运行调节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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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云价收费〔201780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经清理,云南省物价局修订了《云南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清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费,其收费对象均为公民个人,律师服务费不再纳入云南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因此,我省实行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共8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二、鉴于防雷技术服务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已不再列入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因此,防雷技术服务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费不再列入《云南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

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省级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自动纳入本目录清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清单;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修订收费文件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省物价局将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目录相关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四、目录内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有关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政策执行,并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所有收费的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管理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未公示的,交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和举报。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批准的收费政策、不实行价格(收费)公示、只收费不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云价收费〔201610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云南省物价局

201763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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