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价收费〔2016〕31号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昆明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中“2016年,对省人民政府制定项目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央政府制定项目、省人民政府制定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生态补偿环境治理类外收费标准降低30%执行”的要求,现就降低我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附件所列6个部门的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按降低30%执行,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文转发至所属收费单位,各州、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及时在本辖区内组织贯彻落实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督促各收费单位变更收费公示内容。要将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政策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对外公开,让社会广泛知晓,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确保降低收费标准的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和本部门收费标准降低情况,于2017年1月底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附件: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