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价价格〔2017〕90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决定调整我省电价结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O.0024元/千瓦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001元/千瓦时,降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00125元/千瓦时。具体征收标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由0.004元/千瓦时调整为0.003元/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0.005元/千瓦时调整为0.00375元/千瓦时。
二、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我省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及销电侧未参与市场化交易电量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产生的资金空间,以备用容量或临时调峰补偿等方式缓解燃煤发电企业经营困难。
三、调整电价结构,目录电价用电总价格水平不变,具体价格见附表。
附件:云南电网销售电价表
云南省物价局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