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兵人社发〔2017〕71号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经兵团同意,决定采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措施,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岗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兵团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低至0.5%,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师(市)、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兵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切实发挥社会保险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器”、“减震器”的作用,为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务局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