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国土资源局降低实体经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意见指南
兵国土资发〔2017〕25号
各师(市)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新兵发〔2016〕55号)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振兴实体经济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培育新供给新动能,激发实体经济市场活力,结合实际,提出降低实体经济投资项目土地取得成本意见指南。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土地行政权力一律取消;对列入行政权力清单内的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做实兵团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实现行政审批全流程网上管理及办理,提高办事质量和办理效率。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对口援建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继续实行边建设边报批政策。会同发改、建设等部门推进项目审批、核准的并联审批,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促进项目审批提速增效。
(二)压减行政审批前置审查和重复审查事项。减少用地预审和报批各项环节重复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从用地预审阶段后置到用地审查阶段。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审批,调整为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政府(行政机关)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作为用地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删繁就简、优化办理流程,取消不必要的证明事项。
(三)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条件,严禁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变相提高审批标准。在土地审批中需要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市场竞争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由师(市)支付的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中介服务费用不得转嫁企业负担。建立中介服务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和收费监管。
二、降低土地取得费用成本
(四)落实国家、自治区取消和减免部分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取消征地管理费;免征小微企业用地的土地登记费。落实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对符合规定减免条件的不动产登记行为,视情形减免收取不动产统一登记费、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对园区类工程项目、援疆工程项目、安居富民和定居兴牧工程用地免征土地登记费。对园区类工程项目减半征收土地征迁、非农建设征拨未利用地、临时用地、采挖用地等四类土地管理费和证照工本费;对援疆工程项目、安居富民和定居兴牧工程免征土地征迁、非农建设征拨未利用地、临时用地、采挖用地等四类土地管理费和证照工本费。
(五)合理确定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底价。各师(市)可根据用地规模、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情况等,在符合规定的最低比例的前提下(不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经师(市)土地出让决策协调议事机构集体研究同意,适当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商品住宅项目用地除外)。
对列入自治区、兵团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加工贸易工业项目,以及列入自治区、兵团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旅游项目使用荒山、荒地、荒滩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六)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地价优惠政策。在对口支援受援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外的产业聚集园区中引进产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经师(市)批准可以免交土地出让金。在对口支援受援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对通过招拍挂出让取得的土地,土地出让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余款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实行分期付款。
三、实行更加灵活的供地方式
(七)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鼓励以租让结合方式供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定最高年限内,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按国家规定应当有偿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除外)可以租赁方式供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确定租期和用地量。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租赁土地,租赁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先租后让供应工业用地的,应符合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八)鼓励工业项目分期供地。对于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允许规划预留发展用地,实行“整体规划,分期供地”。由师(市)与企业签订分期供地协议,明确分期建设进度和分期供地的具体要求。
四、鼓励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九)鼓励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一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允许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对符合规定条件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经师(市)批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以 5 年为期限。
(十一)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园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利用废弃厂房集中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并纳入师(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采取租售结合等办法,为小微企业解决用地、用房难题。
(十二)支持去产能企业盘活利用土地。产能过剩企业涉及转产转型的,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低效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地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五、用足用活土地差别化政策
(十三)降低物流企业用地成本。对物流项目中用于仓储的土地,可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享受工业用地相关优惠政策。
(十四)优化开发区土地利用政策。在开发区园区内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十五)积极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对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可按现用途管理。鼓励团场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开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利用现有房产等设施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兴建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兵团国土资源局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