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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9
来源:经济运行调节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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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7211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省直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是指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具体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表列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附表外的司法鉴定项目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或当事人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司法工作需要及司法鉴定技术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司法鉴定: 
 
(一)涉及重大涉外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的鉴定;
 
(二)除本机构鉴定人外,还需组织三名或三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的鉴定; 
 
(三)涉及多门学科或需要实验室特殊检验的鉴定; 
 
(四)经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的鉴定。 
  
四、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外出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出勘等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或当事人与司法鉴定机构协商一致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1698号)的规定执行。
  
五、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与委托人或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书面告知鉴定内容、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并经委托人或当事人确认。
  
七、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八、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因司法鉴定机构的责任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司法鉴定费用应全额予以退还;因司法鉴定机构和当事人或委托人双方责任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或委托人协商,部分退还;因当事人或委托人的责任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司法鉴定费用不予退还。
  
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或者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根据《四川省司法鉴定援助管理办法》(川司法办发〔201598号),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援助。 
  
十、司法鉴定机构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应当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二、本通知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从20175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我省司法鉴定相关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司法厅
                           201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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