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关于做好民间投资工作和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财税〔2016〕76号)要求,按照省政府要求,我们制订了《山西省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件:1、山西省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2、2013年以来我省贯彻落实国家出台及我省出台的普遍 性降费政策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西省民政厅
2016年7月26日
附件1:
山西省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巩固我省近年来涉煤、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成果,促进民间投资和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财税〔2016〕76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专项检查,巩固国家和我省各项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再征收,已经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位;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乱摊派,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负担;对确需保留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接受企业和全社会监督。
二、检查范围、重点和任务分工
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
检查的重点、要求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对于国家和我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政策文件见附件1),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各执收单位配合)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各执收单位配合)
(三)没有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下同)并收费的。(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各市人民政府,相关单位配合)
(四)没有法定依据设立投资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并收费的。(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各市人民政府,相关单位配合)
(五)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省食药检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六)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的。(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各市人民政府)
(七)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的。(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八)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的。(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九)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审计、年检、鉴证报告,增加企业负担的。(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十)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的。(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各市人民政府)
(十一)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取费用的。(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二)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三)未按规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未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的。(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十四)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所有成员单位)
三、检查方式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此次检查采取各地自查、重点抽查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全面自查。请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民政局等部门高度重视,对照检查重点逐项进行全面自查,按照本方案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4〕65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晋财综〔2015〕33号)、《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晋经信政法字[2015]257号 )文件要求,确保检查重点内容严格依照前述相关的文件的口径和规定,并且要有数据和案例支撑, 填列附件2、附件3,提出工作建议,形成自查报告。附件3的统计表,请各地选择企业自行填写税收和五险一金以外的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收费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企业填报。各地要结合企业填报的信息,有针对性地自查自纠,不隐瞒、不推卸,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立即取消,给企业增加负担的要立即退回。自查工作在8月15日前结束。
(二)重点抽查。各市做好自查工作后,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于8月上中旬对部分市、县、省直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每市至少抽查2个县、10个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走访企业,对企业向检查组举报的问题,检查组将进行实地核查。对问题明显、反映强烈、自行整改力度不大的将重点安排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规范不到位、整改不彻底、收效不大的单位和地区,按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具体检查事项另行通知。
(三)自查报告上报。
1、各市和省直牵头部门根据自查和重点检查情况,于8月12日前将自查报告(附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
2、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将对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进行总结,于8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和国办督察室,省人民政府。
(四)整改治理阶段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将根据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和实地检查情况,以及中央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规范和巩固涉企收费的政策措施。同时,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依托减轻企业负担举报平台,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对查实的乱收费问题,将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今后,各市、各部门要将涉企收费的规范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完不成任务的一票否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分工责任。
本次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人民政府要总负责,建立由财政、发改委、经信委、民政等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本市及所辖县(区、市)的专项检查工作,精心安排,认真实施。
(二)加强舆论引导,切实抓出成效。
专项检查工作事关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加强涉企收费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认真听取媒体和企业的意见,完善企业负担反映和解决机制,对侵害企业权益的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并严肃查处。
联系人:裴晓枫
电 话:0351-2024941
邮 箱:zysgg2016@163.com(或内网邮箱)
附件:1 .2013年以来我省贯彻落实国家出台及我省出台的普遍性降费政策
2.山西省--市∕部门涉企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3.山西省--企业(税收、五险一金之外)缴费情况统计表
附件2:2013年以来我省贯彻落实国家出台及我省出台的普遍性降费政策
一、2013年以来我省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普遍性降费政策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4]65号 )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3〕35号)
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综〔2013〕35号)
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晋城市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费的通知》 (晋财综〔2013〕81号)
5、《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309号)
6、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上报《山西省人民政府清理规范涉及煤炭收费基金有关情况的报告》的请示(晋财综〔2014〕18号)
7、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财综〔2014〕86号)
8、《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微企业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晋财综〔2015〕3号)
9、《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微企业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晋财综〔2015〕3号)
10、《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15〕40号)
11、《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综〔2015〕72号)
12、《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晋价费字[2015]256号)
1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综〔2016〕4号)
1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综〔2016〕9号)
15、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综 [2016] 31号 )
二、我省出台的普遍性降费政策
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20号)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11号)
3、《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稳定运行提质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政发[2016]24号)
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涉煤乱收费工作的通知》(晋财综〔2013〕56号)
5、《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收费项目的通知》(晋财综〔2014〕6号)
6、《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取消煤炭稽查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14〕31号)
7、《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晋财综〔2014〕42号)
8、《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通知》(晋财综〔2014〕66号)
9、《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及清理欠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综〔2014〕68号)
10、《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取消和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晋财综〔2015〕15号)
11、《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继续暂停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晋财煤〔2015〕17号)
12、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14]168号)
13、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5]87号)
14、山西省交通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阶段性优惠工作的通知》(晋交财发[2015] 118号)
15、山西省交通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减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晋交财发[2016] 143号)
16、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4]10号)
17、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放开部分服务价格及下放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的通知》(晋价服字[2014]181号)
18、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4]194号)
19、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4]219号)
20、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4]227号)
21、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放开部分服务价格下放部分定价权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70号)
22、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133号)
2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放开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200号)
24、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及相关事宜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254号)
25、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325号)
26、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涉企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晋发改革价格发〔2016〕459号)
附件3:
山西省 市∕部门涉企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 检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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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国家和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 政策依据 | 落实时间 | 落实征收部门 | 落实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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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管理规定设立的项目 | 项目名称 | 设立部门 | 实施时间 | 收费标准 | 收费金额 |
1 | 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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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提高征收标准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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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扩大征收范围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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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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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没有法定依据设立前置中介服务 | 项目名称 | 设立部门 | 实施时间 | 收费标准 | 收费金额 |
1 | 没有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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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没有法定依据设立投资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并收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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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 | 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实施时间 | 收费标准 | 收费金额 |
1 | 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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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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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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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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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审计、年检、鉴证报告,增加企业负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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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 中介名称 | 项目名称 | 收取时间 | 收取标准 | 收取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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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 | 协会名称 | 项目 | 收取时间 | 收取标准 | 收取金额 |
1 | 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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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取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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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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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未按规定公布目录清单 | 是否官网公布 | 是否及时更新 | 是否公布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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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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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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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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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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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形成公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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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 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金额 | 执行时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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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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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件4:
山西省企业(税收、五险一金之外)缴费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 收费名称 | 收费部门单位 | 收费依据 | 金额(2015年) | 金额(2016年1-6月)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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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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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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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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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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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