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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涉企收费行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9
来源:经济运行调节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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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涉企收费行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近年来,全省银行业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三去一降一补”,大力清理规范银行服务收费,精简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银行仍然存在服务收费不合规不合理情况,个别银行甚至超标准收费、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等,弱化了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效果,影响了银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为进一步规范银行机构涉企收费行为,杜绝违规收费、不当收费等问题,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服务价格制度

1.系统梳理服务收费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四个意识”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上来,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系统梳理规范本行服务收费制度,精简合并同质同类服务收费项目,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切实落实好国家减费让利政策,增强实体经济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对于能在利差中补偿的,不再另外收费。对于必须保留的补偿成本性收费,严格控制收费水平。对于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增加借款人负担的,一律取消。对于个性化服务、定制化服务等,按照市场规则规范管理,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建立收费政策跟进协同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各类收费政策调整的协同机制,畅通政策传导路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更新业务系统,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米”,确保收费标准及时调整、准确对接。

3.加强服务价格内部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和信息披露流程,严格执行内部授权和审批管理,严格区分贷款融资和各项收费业务的不同营销、定价程序,严格遵守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和减费让利原则,切实加强服务收费合规性管理。高度重视并及时处理有关服务收费方面的投诉问题,妥善处置收费争议,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服务定价收费行为

4.统一制定服务价格目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取消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暂停收取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等6项收费,并主动提示客户申请指定免费账户。

5.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要在本行营业场所及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文件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6.严格执行“七不准”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七不准”等规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变相增加企业成本的行为。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7.提高服务收费合理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应符合质价相符原则,各类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应具有实质性服务内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完整保存相关服务协议和服务记录。未留存相关服务协议和服务记录的,不得收取费用。严禁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效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商业可持续的条件下,对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收费给予价格优惠,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努力挖掘进一步减费让利的空间。

三、有效降低金融服务综合成本

8.降低小微企业续贷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和不良贷款容忍度要求,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产品,降低企业资金周转成本。要改进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科学设定授信审批条件,在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合理压缩小微企业信贷获得时间。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合理提高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自主决定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

9.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创新抵质押融资方式,拓宽有效抵质押物范围,大力开展知识产权、股权等新型抵质押贷款,推广运用供应链融资、政府采购贷等融资模式,积极参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进一步优化银行与企业、政府、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降低企业担保支出。

10.降低金融服务获得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信息技术水平,加强金融服务与“互联网+”的融合,充分运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新渠道为客户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提高服务可得性和便利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业务等多种方式盘活信贷资源,拓宽资金来源,增加资金供给。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外部投资机构探索开展外部投贷联动,逐步打造覆盖科创企业全周期金融服务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员工行为和廉洁管理,切实杜绝任何“吃、拿、卡、要”行为。

四、健全工作长效机制

11.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各市银监(分)局应坚持问题导向、结果评价、重在效果,建立健全规范银行涉企收费行为的协调推进和督查落实机制,完善监管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市金融办要与驻地银监(分)局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向银监(分)局提供日常工作中获取的银行违规收费信息和线索,形成工作合力。

12.落实银行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服务收费清理规范与完善内部考核机制、创建合规文化、转变发展方式相结合,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及评估、检查、和审计机制,并及时将结果报告监管部门。要建立服务价格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客户投诉登记、调查、处理、报告等事项的管理流程、负责部门和处理期限,确保客户投诉得到及时处理。

13.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各市金融办、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依托电视、广播、报刊及线上线下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普及金融知识和服务收费政策,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辖区银行业合理收费、周到服务、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请各市金融办会同银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2017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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