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局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铁货〔2016〕212号
各直属站(沈阳、沈阳北、沈阳南、长春、大连站除外),各车务、机务、工务、电务、供电、车辆段,各货运中心(转相关专用线单位),各直属集团、专业(集团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沈阳通信段,鲅鱼圈北站:
现将《沈阳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铁路局
2016年6月13日
沈阳铁路局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推进铁路供给侧改革深化现代物流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铁总运电〔2016〕54号)等文电要求,为规范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服务管理,结合铁路专用线设备及代运营、代维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专用线服务”是指铁路运输、货运、机务、工务、电务、车辆、供电、非运输企业、计量检测等部门按照“平等自愿、优质服务、互惠互利、共赢发展”的原则为专用线企业提供专业化运营、管理、维修维护、检定检测、技术支持等专业化、系统化的有偿服务。专用线产权单位、经营单位通过铁路办理货运运输所产生的运杂费收取不属于专用线服务活动范畴。
第三条 专用线服务价格制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1.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2.有地方物价部门批准执行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根据铁路运价自主政策权限范围内确定。
3.固定的服务项目有规定价格标准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工作量或工作内容变化的服务价格,由委托和服务双方按照规定标准和实际服务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
4.开展委托运营的,委托运营费由被委托运营单位与专用线产权单位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同水平专用线运营管理市场最高价。
5.按照服务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对停运停产的专用线从专用线申请停运的次月起(按年度收费的从次年起)停止收费。
6.明令禁止和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服务项目,一律取消收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铁路局管内所有专用线,各合资铁路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路局设立专用线服务管理办公室,货运处为牵头部门,办公室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货运处。
主 任:主管副局长
副主任:货运处、经开处处长
成 员:货运、经开、运输、机务、工务、电务、车辆、供电、价格、财务、企法处,总工室。
第六条 办公室各部门职责如下:
货运处负责专用线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负责专用线开办停办业务、名称变更、发到品类、专用线共用和停止取送车作业等专业管理;牵头组织制定铁路局专用线服务管理办法;按年度与专用线企业签订专用线运输协议;组织与专用线企业签订专用线服务合同;组织对专用线服务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局运输、机务、工务、电务、车辆、供电、经开处,总工室按照各自专业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本系统专用线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测算服务参考价格;按照路局专用线服务合同监督指导本系统基层服务部门履行服务合同;参与审核临时产生的专用线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对本系统专用线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和考核。
价格处负责对专用线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收费依据进行审核;根据铁路服务市场变化情况指导和规范专用线服务价格。
财务处负责测算、提供全局各系统平均维护、维修、代运营等定额标准和服务单位变动成本;对专用线服务项目进行收益测算;负责票据使用、费用清算并指导和监督服务费税管理,修订完善有关财务清算制度;对专用线服务费用收取情况进行收益分析评价和监督。
企法处负责对专用线服务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各货运中心相应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车务、工务、电务(通信)、机务、车辆、供电、非运输企业主管副职为副组长,区域内参与专用线服务的铁路各系统站段、非运输企业、鲅鱼圈北站为成员单位的专用线服务管理小组,货运中心为牵头组织部门(鲅鱼圈北站、旅顺西站所属专用线的服务委托纳入大连货运中心负责区域)。各相关站段职责如下:
1.货运中心代表铁路局负责与专用线产权单位统一签订专用线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核收费用;负责牵头协调专用线服务相关工作,组织联合检查;在相应的营业部(室)设立专用线服务工作点,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
2.专用线服务管理小组和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专业负责和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为专用线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化服务和延伸管理;按照铁路局要求定期征求和反馈专用线企业服务项目履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对专用线服务质量问题进行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报送。
第三章 服务项目及价率标准
第八条 专用线服务价格按实际发生项目和铁路专用线服务价率表(见附件1)规定进行核收。
第九条 需协商确定的服务价格必须符合地方物价部门有关规定,价率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十条 铁路专用线服务价率标准包含税率,核收费用时,要按相关规定提供相关票据。
第四章 服务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专用线固定服务项目工作流程。
1.每年11月1日前,专用线服务管理小组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共同与专用线企业进行沟通,确定被委托的服务项目和工作量,由专用线企业口头或书面提出委托服务申请在所属营业室进行登记。
2.专用线服务管理小组在11月10日前将专用线委托服务项目和工作量报路局专用线服务管理办公室。
3.专用线服务管理办公室在11月30日前对所有服务项目进行集体研究、集中审核。
4.专用线服务管理办公室在12月31日前组织与专用线企业签订专用线委托服务合同(轨道衡等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除外),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专用线临时性服务项目工作流程。
1.专用线企业临时委托铁路部门进行维修、维护、代运营等服务时,被委托单位与专用线企业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相互协商确定服务价格,并签订委托服务意向合同经专用线服务管理小组审核后报路局专用线服务管理办公室。
2.专用线服务管理办公室原则上每月对次月的临时服务项目集中审核一次,审核同意后以电报通知专用线服务小组组织服务并在当月内核收相关费用。
3.急需的临时项目,由货运处和项目服务主管处协商并达成一致,报主管副局长同意后执行,但必须在次月审核例会上进行通报确认。
未通过的服务项目,应及时反馈至申报的专用线服务管理小组,并提出相关要求。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专用线所有服务费用核收工作均由铁路局指定的货运营业室统一负责,禁止各专业部门和局属单位向专用线产权单位额外收取任何服务费用,费用清算由路局根据服务部门和单位承担的工作量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铁路专用线服务质量标准,应向专用线产权单位、经营单位、货主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专用线服务管理小组各成员单位均要指定专人全面负责此项工作,建立日常沟通和联系机制,协同做好专用线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专用线服务管理小组每季度至少要组织召开一次会议,对区域内专用线服务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和落实。根据此办法制定《专用线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合同签订、例会、沟通机制、台帐登记、工作单交接、联合检查等相关管理制度,确定日常工作内容和服务考核标准。各成员单位要制定专用线设备运用安全质量、设备维护检修周期、运营管理要求等标准,制定专用线服务工作标准、合同履行以及检查、验收和奖惩制度,对服务质量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铁路局专用线服务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照专业分工,对服务项目的实施、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评价,对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十八条 铁路局专用线服务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对专用线服务质量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立即停止执行有关服务项目,退回服务费用,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1.违反国家、地方物价部门收费政策的;
2.基层服务部门采取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服务的;
4.其他违反铁路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货运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 铁路专用线服务价率表
2. 专用线(专用铁路)委托服务合同
附件1
铁路专用线服务价率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价率 | 服务 | ||
1 | 工务代维修费 | 线路维修费 | 元/米·年 | 30.00 | 工务 | |
道岔维修费 | 元/每组·年 | 3100.00 | ||||
道口费 | 元/米·年 | 94.60 | ||||
钢桥 | 元/延长米·年 | 208.00 | ||||
圬工桥 | 元/延长米·年 | 71.00 | ||||
涵渠 | 元/米·年 | 34.10 | ||||
2 | 信号代维护费 | 元/换算组·年 | 4657.00 | 电务 | ||
3 | 通信代维护费 | 元/皮长公里·年 | 2356.00 | |||
4 | 自备车过轨检查费 | 元/车 | 40.00 | 车辆 | ||
5 | 车辆破损维修费 | 元/辆 | 按照更换配件实际采购价格协商确定 | |||
6 | 自备车辆维修费 | 修 程 |
| 段做厂修 | 段修 | |
棚 车 | 元/辆 | 51263.00 | 18850.00 | |||
敞 车 | 元/辆 | 50430.00 | 18459.00 | |||
平 车 | 元/辆 | 45673.00 | 17794.00 | |||
罐 车 | 元/辆 | 45462.00 | 17414.00 | |||
矿石车 | 元/辆 | 51052.00 | 18722.00 | |||
水泥车 | 元/辆 | 49892.00 | 20874.00 | |||
粮食车 | 元/辆 | 49143.00 | 18122.00 | |||
各种车型辅修 | 元/辆 | 2099.00 | ||||
水泥车、粮食车、矿石车除锈、刷油 | 元/辆 | 1200.00 | ||||
罐车洗刷、除锈、刷油、刷银粉 | 元/辆 | 特洗1200.00 | ||||
7 | 供电代维修费 | 元/条公里·年 | 36000.00 | 供电 | ||
8 | 电力供应费 | 元/度 | 长春地区1.262 未列及以上根据地方电价调整 | |||
元/换算公里·年 | 协商议价 | |||||
9 | 车务代运营费 | 元/年或元/吨 | 协商议价 | 车务 | ||
10 | 自备机车维护保养费 | 元/辆 | 按照沈铁价函[2008]115号文件标准协商确定 | 机务 | ||
11 | 代维护(修)费 | 元/年或元/吨 | 协商议价 | 非运输 | ||
12 | 代运营费 | 元/年或元/吨 | 协商议价 | |||
13 | 自备车租用费 | 元/车或元/吨 | 协商议价 | |||
14 | 车辆整理费 | 元/车或元/吨 | 协商议价 | |||
15 | 委托运营费 | 元/年或元/吨 | 协商议价 | |||
16 | 劳务费 | 元/人次或元/车、元/吨 | 协商议价 | 集体 | ||
17 | 轨道衡维护检修费 | 元/次 | 协商议价 | 计量 | ||
18 | 轨道衡检定费 | 静态轨道衡 | 元/台次 | 4950.00 | ||
动态轨道衡 | 元/台次 | 9135.00 | ||||
轨道衡建立 临时标准 | 元/次 | 28000.00 |
附件2
合同编号:
专用线(专用铁路)委托服务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沈阳铁路局 货运中心
二○一 年 月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沈阳铁路局××货运中心(铁路局授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铁路运输管理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有偿的原则,按照《沈阳铁路局专用线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委托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专用线委托服务,由沈阳铁路局指定专用线所属货运中心,使用统一票据,统一核收费用,禁止其他各专业部门和相关站段向专用线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非运输企业与专用线企业开展的商贸合作不属于专用线委托服务范畴。
第三条 专用线的运输组织、货运组织等工作,应按照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引申的规程、规则,并符合《行车组织规则》和《站细》《货细》等有关规定,运输管理比照路产专用线。
第四条 专用线的设施设备技术标准,统一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公布的标准。委托服务的设施设备大、中维修施工,应按照《沈阳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用线的运输安全监管,应依据《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以及铁路局有关的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委托服务项目内容、价率标准
第六条 《沈阳铁路局专用线服务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价率标准的服务项目,按规定标准执行;未明确标准的,根据实际委托项目内容双方协商确定价率标准。
1.工务部分。
本协议专用线的线路 米、道岔 组、道口 米、桥梁 延长米、涵渠 米的维修、维护。
2.电务部分。
本协议专用线的通信设备 皮长公里,
信号设备 换算道岔组。
3.供电部分。
本协议专用线的牵引供电设备 条公里,电力供应 换算公里。
4.车辆部分。
自备车过轨检查。
车辆破损维修,项目内容为 。
自备车维修,项目内容为 。
5.机务部分。
自备机车维修 台,维修标准 元/台(按机车型号分别确定)。
6.车务、非运输企业部分。
委托服务项目内容、价率标准分别为: 。
其中,代运营、委托运营具体服务内容和管理要求,由车务站段或非运输企业与甲方单独签订补充协议。
7.其他部分。
委托集体劳务内容、价率标准为: 。
轨道衡维护检修费、轨道衡建标费为: 。
动态(静态)轨道衡检定执行国家标准。
第三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专用线需按照铁路有关规定具备专用线开办货物运输条件, 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提供必要手续和文件资料。
2.甲方在不影响安全和生产秩序、不直接干预日常服务管理的前提下,对乙方从事受托服务相关工作享有监督检查权。
3.甲方每年根据经营目标提出运量建议,与乙方共同确定年度运输计划,积极协助乙方做好运输组织工作。
4.甲方不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委托事宜委托给第三方。
5.甲方为乙方人员从事委托运营或管理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设备设施(含房屋)以及工具、量具、运输工具,产权属甲方,由乙方无偿使用;甲方应对上述设备设施和工具及时进行维护修理和合理更新,保证状态良好,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生产、生活所需的用电、用水,为乙方人员进出甲方作业区域从事委托服务提供出入便利,并协助配合乙方做好委托服务相关工作。
7.甲方应保证签订本合同时其委托服务范围内的各项设备设施状态完整和使用正常,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作业标准。如需拆除、变更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必要时甲方应提供线路、通信、信号等设施设备维护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8.甲方在委托服务线路区间内组织施工,须经乙方同意,并与乙方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合同,派专人进行现场防护;乙方组织行车作业时,甲方必须停止施工。
9.甲方在专用线装卸货物时,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并应保持货物、材料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小于1.5米;如因货物堆放不稳或侵入限界,刮、碰机车、车辆而造成的损失或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10.甲方负责承担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机车及车辆高价互换配件维修、甲方责任造成的事故修复及赔偿、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及修复等所发生费用。
1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车辆损坏须进厂、段修复的,由乙方检车人员出具损坏签认单,经甲方签认后送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12.甲方负责专用线道口(含平过道)的监护和管理,负责道口的拆、并、改、建工作,负责处理道口碰撞事故并承担责任。
13.甲方负责专用线范围内的治安工作,对由于发生治安案件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毁、货物被盗等损失,由甲方承担。
14.甲方负责专用线沿线的安全防护工作,按要求绘制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按规定设制各类标桩、标志和警示标志,并在专用线入口门栏上装设防护信号,做到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负责处理线路上发生的碰撞事故并承担责任。
15.甲方应指派专(兼)职人员负责委托服务相关具体工作,与乙方办理交接工作和日常联络等。
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运输许可等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合法运营的必要手续。
2.乙方有权就受托事宜自主开展日常服务活动,正常情况下不单独通知甲方。
3.乙方有权就委托服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和相关要求。
4.乙方不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受托服务事宜委托给路外单位。
5.乙方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作业标准,确保线路运输正常,安全有序(受不可抗力影响除外)。
6.乙方应根据运力情况和甲方货物需求变化,优先为甲方优化运输方案、优先配置运输资源,最大限度为甲方创造效益。
7.乙方负责受托服务范围内的运输管理信息、货票信息等系统设备、网络、应用软件的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8.乙方根据受托管理设备的状态、设备修程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提出设备重点病害整治、安全设备投入、提高设备能力、提高运输效率等建议方案。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由乙方组织实施,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9.当委托管理相关设施设备遭受不可抗力因素破坏,致使运输组织中断时,乙方应组织人力、材料、设备及时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运输,最大限度减少甲方的损失,费用由甲方承担。
10.乙方工作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由乙方负责。
11.乙方人员进入甲方生产场所不得擅自操作与铁路运输无关的设备,除应遵守铁路有关规章制度外,还应自觉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及厂区内有关规章和管理制度。
12.乙方应对其进入甲方作业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乙方人员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负责。
13.对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乙方应与甲方及时沟通,组织落实整改方案。
14.乙方由其所辖的货运中心代表服务方与甲方就履行合同相关事宜进行日常联络、协调,具体联系方式另行告知甲方。
第四章 费用与结算
第九条 费用核收与结算。
1.工务应收各项服务费用分别为
年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
(大写: 万元)。
2.电务应收各项服务费用分别为
年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
(大写: 万元)。
3.供电应收各项服务费用分别为
年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
(大写: 万元)。
4.车务(非运输企业)代运营服务费
年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
(大写: 万元)。
5.车辆应收各项服务费用。
(1)车辆过轨技术检查费,按月结算。
(2)车辆破损维修费,根据车辆零部件丢失、损坏情况据实统计,按月结算。
(3)自备车维修费,在发生当月结算。
6.机务自备机车维修费,按维修台数和发生当月结算。
7.代维护(修)费、代运营费、自备车租用费、车辆整理费、委托运营费核收方式为按月结算,服务单位为: (非运输企业单位名称)。
8.劳务费按月结算,服务单位为: (集经企业单位名称)。
9.轨道衡维护检修、轨道衡检定、轨道衡建标费在发生当月结算。
第十条 本合同第九条第1至4项约定的各项费用之和,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甲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通过银行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十一条 本合同第九条第5至9项约定的各项费用,以及其他临时发生的服务费用均按月核收,货运中心根据服务单位和专用线核定的工作单在次月5日前核收。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或者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规定,《沈阳铁路局专用线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自上述相关规定实行之日起,按新规定的费率计算并收取,差额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不属于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或者中国铁路总公司规定范围的服务项目和标准,如果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调整时,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将当年服务费用等全部缴清,应视为自动终止合同,乙方有权终止相关服务,并有权追索未缴纳费用,同时,自停止服务之日起,该专用线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第十五条 委托服务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费用:
1.线路、路基、道岔、桥梁、涵渠、道口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钢轨、道岔、轨枕、道床的更换;道口及线路绿化费用。
2.通信、信号、供电设备的定期大、中修及更新改造。
3.由甲方责任造成的事故修复及赔偿费用。
4.机车及车辆维修发生的高价互换配件费用。
5.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及修复费用。
需要发生以上费用时,乙方向甲方提出预算方案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方可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补办相关手续),甲方据实在实施前向乙方支付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专用线发到货物产生的运费和取送车费、货车延期占用费、路产专用线租用费等铁路运杂费用,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违约和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经济损失;造成第三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当独自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守约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
1.在专用线内发生的由于自然灾害、社会治安等引起的行车事故均由专用线产权人或经营管理人承担责任及经济损失。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其义务或履行过程中出现其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摊各自损失。未尽通知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一方当事人,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3.因维护质量不良而发生的行车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4.经乙方认定,专用线设备需进行大、中修、更新改造或因外界妨害需对设备进行修复,因甲方原因未及时进行而造成的行车事故、设备故障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均应向专用线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委托服务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到期后甲方如继续委托服务,应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双方协商续订合同。
第二十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后30日内完成业务交接和财务结算。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的相关规定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铁路局,相关工务段、电务段、通信段、供电段、车务段(直属站)、车辆段、机务段、非运输企业、集经单位、货运中心、货运营业部(室)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甲方(专用线方): 公司
(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乙方(铁路方):沈阳铁路局 货运中心
(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