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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9
来源:经济运行调节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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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

苏政办发〔201696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5号)等文件精神,对省政府各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形成了《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法律法规规章对中介服务有明确范围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未经省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任何部门不得设定新的中介服务事项,确需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要在官方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二、简化中介评估报告

中介服务要按照简约、高效的原则,优化评估报告编制要求,将形式主义、长篇累牍的评估报告,压缩为仅包含核心数据的评估表格。评估报告分为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要缩小报告书、报告表的适用范围,能做登记表的不做报告表,能做报告表的不做报告书。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要求中介评估作报告书的,提倡“以表代书”,精简评估报告。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各类材料,相关审批部门应提供示范文本及技术要求,供申请人参考。

三、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收费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服务成本确定收费标准,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收取任何费用。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四、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公布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和市场准入标准,健全信用监管、联合惩戒和择优劣汰机制,严禁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要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和信用管理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对中介服务机构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822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中介
事项

许可
事项

设定依据

中介
机构

收费
标准

服务
时间

规范要求

1

省发展改革委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省级管理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规范政府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41号)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一)应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二)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列入《江苏目录》原属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现已下放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可要求其申请报告由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三)应由市、县(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重大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可要求其申请报告由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

省发展改革委

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规范性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号)
  第六条 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表,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由项目单位自行填写

具备相应能力的节能评估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省级权限内内外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第八条 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按以下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信规〔20142号)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咨询服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
  第四十三条 鼓励、支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建立健全节能服务体系,提升节能服务机构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鼓励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委托单位的设备、技术等节能改造提供咨询、评估、检测、设计、运行和管理等服务。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用能单位能耗的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
  (十七)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7212号)
  第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
  第七条 项目节能篇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具备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

省科技厅

实验动物质量检测

江苏省实验动物许可证审批

【行政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1988年第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予以修改)
  第六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规章】《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5号)
  第三十九条 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设施条件的检测。检测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方法和规程,检测报告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可靠

获得国家CMA计量认证的实验动物各类检测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

省民政厅

出具验资报告

全省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登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7

出具验资报告

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登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8

出具验资报告

江苏省基金会设立登记

【行政法规】《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登记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9

省国土

资源厅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2.
探矿权审批
3.
采矿权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受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后,须在召开评审会议前3个工作日(采取函审方式评审的,须在受理评审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送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完成评审后,应及时将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市场调节价

60

国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出具评审备案证明

10

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服务

1.探矿权审批
2.
采矿权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有形市场
  (二)矿业权交易机构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矿业权人的委托进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等相关的交易活动。矿业权交易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地质、采矿、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具备固定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确认交易结果、公示交易行为和提供信息服务等基本功能。
  (三)矿业权交易机构承担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工作,可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江苏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苏价服函〔2013102号,鉴证和公示环节不收费

出让45天,转让15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11

省国土

资源厅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2.
建设用地审查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采矿权申请

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

参照省地勘基金项目预算标准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2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四、规范报批要求 按本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备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3

省国土

资源厅

地价评估

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规章】《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8年第8号)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企业应委托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4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建设用地审查

【规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苏政办发2005115
  第十条 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的组成
  (一)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应提供以下材料: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5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1.建设用地审查
2.
采矿权审批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控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16

省环保厅

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含辐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不含入海排污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具备资质的环评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7

省环保厅

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批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第十二条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县级以上环境监测站、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不收费

双方协商约定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由审批部门付费

18

省环保厅

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批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第十二条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县级以上环境监测站、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省级环境技术评估机构

不收费

双方协商约定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由审批部门付费

19

省环保厅

 

提供太湖流域重大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服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1号)
  第三十二条 太湖流域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工程,推行环境工程监理制度。鼓励、引导建设单位委托环境工程监理单位对其环境工程的设计、施工进行监理。
【规章】《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1号)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颗粒物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积极推行环境监理制度。鼓励、引导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对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进行监理

具备能力的环境监理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监理,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0

编制辐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第十二条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具备资质的环保监测单位

不收费

双方协商约定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辐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由审批部门付费

21

省环保厅

 

开展放射性核素排放量核准辐射监测

放射性核素排放量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具备资质的环保监测单位

苏价费2006397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监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2

开展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辐射监测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容器型号、运输方式、辐射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具备资质的环保监测单位

苏价费2006397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监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
  四、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应包括…… 6、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

具备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或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4

没有国家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检测报告

工程建设中采用没有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规章】《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 
  第十条第二款 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应用,应当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企业标准,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应用。专家论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徐州市有关新技术新材料申请论证问题的答复》(苏建函科 2012365号)
  由新技术或新材料供应或技术支撑单位提交技术论证材料,内容应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技术研究报告、企业产品标准、型式检验报告、经济效益分析、用户意见、有关专利、施工工艺、查新报告等;工程图纸、设计计算书、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监理细则等

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结构工程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0109号)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申报表项目见附录二, 至少5份);
  (二)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至少5份);
  (三)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四)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至少5份);
  (五) 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至少5份);
  (六) 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
  (七) 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八) 进行风洞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风洞试验报告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科研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6

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科研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7

 

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科研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8

提交风洞试验报告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科研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9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与恢复施工的核验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获得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苏价服200426,苏价服201520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0

省交通

运输厅

组织船员适任培训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第九条第二款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取得特定船员培训许可的培训机构

苏价费2012374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1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在一至四级航道上建设桥梁,建设或者设置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

具备港口河海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

 

 

 

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的审查同意

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

第十八条 在航道上建设桥梁以及在一至七级航道上建设或者设置下列设施,其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一)专用航道交叉口;

(二)隧道、渡槽;

(三)跨河或者过河缆线、管道;

(四)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趸船;

(五)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的船坞、滑道、装卸设施。
  在七级和等外级航道上建设桥梁,在七级航道上建设或者设置前款设施,由所在地县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在五级和六级航道上建设桥梁,建设或者设置前款设施,以及在一至四级航道上建设或者设置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设施,经所在地县级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在一至四级航道上建设桥梁,建设或者设置前款第(一)、(二)项所列设施,经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2

省交通

运输厅

编制公路建设施工图设计报告(含设计变更),竣工前验收初审意见

交通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有关专家,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3

省农委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复核检测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规章】《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
  第六条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通知企业将产品样品送交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并根据复核检测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国家认证的饲料质检机构

价费字1992452

30个工作日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34

出具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

 

【规章】《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
  第五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

国家认证的饲料质检机构

市场调节价

30个工作日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

 

 

 

交以下资料:
  (六)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5

 

兽药复核检测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规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5号)
  第五条 申请除生物制品以外的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自己生产的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和下列材料……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及全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农业部

国家认证的兽药质检机构

价费字1992452

90个工作日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6

省水利厅

编制水工程规划专题论证报告

省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第47号予以修改)
  第九条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7

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在省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第47号予以修改)
  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38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审批

【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19927号,水利部公告2010年第50号)
  第五条第二款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9

省水利厅

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备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0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省管理权限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号)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第一款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定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料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批准(包括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1

省水利厅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省管理权限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号)
   
第三十一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每季度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4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省管理权限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规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第47号予以修改)
   
第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不收费

双方协商约定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由审批部门付费

发建设项目,应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43

省水利厅

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省管河道采砂及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规章】《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42号第二次予以修改)
  第七条 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编制:
  (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

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4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1、取水许可审批
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7号予以修改)

 
  第五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备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第47号予以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5

省水利厅

编制迁移水文测站论证报告

水文测站设立、调整审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文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第十一条 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者转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水文测站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包括迁移位置、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措施、对比观测方案、经费预算等内容。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有关水文机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水文监测工作在迁移期间的正常开展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6

编制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

【规章】《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发布,第47号予以修改
  第十条 建设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申请书;(二)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三)补救措施和费用估算;(四)工程施工计划;(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7

省林业局

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1、永久性占用征收林地审批
2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规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 
  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项目批准文件;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项规定的材料。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二、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苏林政〔200312号)

具备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证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丙级以上单位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8

省卫生

计生委

放射防护检测

放射诊疗技术和设备的使用及评价资质认定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年第46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放射防护检测机构(一般为疾控中心)

苏价费1996417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9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年第46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0

省卫生

计生委

出具健康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

【法律】《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七条第二款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8年第59号)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苏价医201397

双方协商约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black">51

 

省食品药品

监管局

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技术审评

 

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十二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公告201553

 

60个工作日

 

 

 

5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规范性文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11365
  第五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承担药品认证申请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结果评定等工作

 

发改价格号、苏价工函110 

 

53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规范性文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地区设置GSP认证机构,承担认证的实施工作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认证审评中心

 

发改价格5254

 

辅料注册检验

 

已有国家标准药用辅料(仿制药用辅料)注册--注册、补充申请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仿制药用辅料注册管理规定》(苏食药监规〔20121  第五条 省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江苏省仿制药用辅料现场核查要求》,组织药品注册核查员对研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填写《仿制药用辅料研制现场核查报告》、《仿制药用辅料生产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由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和质量标准复核。  第十四条 改变影响仿制药用辅料质量的生产工艺、修改仿制药用辅料注册标准、仿制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等补充申请,必要时由省局组织药品注册核查员进行现场核查,抽取批样品由省药检所进行样品检验或质量标准复核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样品检验个工作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55

 

省食品药品

 

监管局

药品注册检验

 

国产药品注册的补充申请

 

【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28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四、注册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 16.申报注册事项2021,应当对个批号药品进行药品注册检验。申报注册事项34个批号药品进行药品注册检验

 

发改价格〔200321356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技术审评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                         
【规章】《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申请受理后10日内组织现场考察,抽取连续批检验用样品,通知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将审查意见、考察报告及申报资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资料后4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符合规定的,发给《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认证审评中心

 

个工作日;技术审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检验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实施;技术审评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认证审评中心实施

 

57

 

省质监局

 

开展计量产品定型鉴定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八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一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规章】《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4  第四条 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型式批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型式评价、型式的批准决定。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进行的技术评价

 

国家、省质量技术部门授权的计量产品定型鉴定技术机构

 

苏价费个月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58

 

进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封存样品,并及时进行产品检验。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需要送样检验的,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审查组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审查组应当将检验所需时间告知企业。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

 

1793根据不同产品,检验时长不同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

 

 

 

59

 

省安监局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0

 

安全评价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62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

 

63

 

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65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无资质限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设计或委托有关机构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

 

67

 

省海洋与渔业局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

 

海域使用权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  第六条 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除外。  第七条 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第八条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论证项目,并对论证结果负责。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分级标准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有资质海域使用论证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8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备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行政法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69

 

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三十条 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资质的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机构

 

70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备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行政法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十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三款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有资质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71

 

省地震局

 

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1:
  (一)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机场,五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  (二)大中型发电厂(站)、五十万伏以上的变电站,输油(气)管道,大型涵闸、泵站工程;  (三)二百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省级电视广播中心、二百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省、市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  (四)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五)地震烈度七度以上设防地区的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六千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七)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千米区域内的新建大中型建设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具备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不收费

 

地震安评单位承担地震安评技术服务(Ⅱ级工作)一般应在天内完成,地震动参数复核(Ⅳ级工作)应在天内完成,以上时间包含评审过程中的报告修改时间。电力、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的安评,如因地震安评工作量大、技术复杂,可适当延长工期,以双方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审批部门付费

 

72

 

省气象局

 

进行气象计量器具检定

 

气象计量器具检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十四条 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规章】《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业务使用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业务使用的管理。  第五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承担检定、检测、测试费用。                                                                             
【规章】《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  第十条 省气象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气象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省质量技术监督气象仪器计量站

 

1573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专业审核技术服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7  第三十条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省、市、县防雷中心等具备相应资质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审核,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建(构)筑物防雷设计施工图审核,由审批部门付费

 

74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7  第三十一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1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由审批部门付费

 

75

 

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企业投资建设省级管理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和程序,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  第四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具备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省气候中心、南京市城市气象服务中心等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条件的单位

 

苏价服函号,按项目投资总额的0.8‰计收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备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对应提出我省中介服务项目规范要求。

2根据国务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相关要求和中介清单公示期间企业、群众反映要求,提出对中介服务项目的处理意见建议。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5号)要求,审批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主管的行业协会、举办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开展本系统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4、按照简约、高效的原则,优化评估报告编制要求,将形式主义、长篇累牍的评估报告压缩为仅包含核心数据的评估表格。评估报告区分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三种情况,要研究缩小报告书、报告表的适用范围,能做登记表的不做报告表,能做报告表的不做报告书。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服务成本确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收取任何费用。


 

 

 

 

抄送: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

 

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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