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湘商秩〔2016〕9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
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合力,根据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等44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精神,现就我省商务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安排财政资金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认真查阅“信用湖南”网和“信用中国”网。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推送并在“信用湖南”网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反馈我厅。
二、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三、在实施投资、国内外贸易等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协助提供四星级及以上星级评定宾馆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
联系人:游标,电话:0731-82287108,电子邮箱:hn_zgb@163.com。
湖南省商务厅
2016年4月20日
关于开展减轻企业负担收费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湘发改价监〔2016〕230号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今年4月份起到7月底止,在全省组织开展减轻企业负担收费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时间范围
专项检查的对象为涉及取消(暂停)、降标和市场化改革项目,以及涉及定价目录和收费清单的收费执收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和协会组织等。检查时限为2014年以来减轻企业负担收费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继续向前追溯。
二、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文件规定取消和暂停执收的收费项目是否全部取消和停止,有无拒不执行、推迟执行、变换名目执收,或转至下级单位、协会等组织继续收费的情况;
2、国家和省文件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有无拒不执行、推迟降标的情况;
3、国家和省文件规定放开和市场化改革的收费项目,是否将定费自主权落实至各定费主体,有无截留定费权力和变相集中制定收费标准的情况,有无涉嫌价格垄断和指定服务、指定产品的情况;
4、已到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无未经批准仍沿用失效文件继续收费的情况;
5、有无不执行价费优惠政策的情况;
6、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湖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政府定价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落实情况,有无清单目录之外的政府定价定费行为,有无在清单目录之外自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检查组织形式
收费专项检查由省发改委统一部署,省价监局具体组织实施。省价监局除负责省本级执收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收费检查外,还将会同市(州)发改委对市级重点收费执收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进行检查,其余收费执收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由市(州)发改委组织检查。县级执收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收费检查,由各市(州)发改委组织安排。
四、检查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开展收费专项检查,是发改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减轻企业负担系列政策措施的重要举措,各级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检查工作开展前,要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并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2、严格执法。这次专项检查政策性强,各级发改部门要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企业对涉企收费的举报和与企业座谈调研时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检查,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不得有意漏查或隐瞒检查情况。检查期间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检查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置涉企收费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恶劣、性质严重,或拒不支持配合检查的,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各级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做好反馈总结。检查期间,我委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进行督查,解决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检查结束后,各市(州)发改委要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的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有检查处理情况、有整改规范措施、有政策建议的总结材料,连同两个典型案例,于今年8月1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上报我委(价监局)(邮箱地址:hnsjjjsfjcs@163.com)。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