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关于停征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发改价商〔2016〕153号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389号)精神,自2016年2月1日起,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价格调节基金。为落实国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征收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根据国家通知要求,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价格调节基金,全省各市州县(区)于2016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
二、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同步同幅度的原则,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即每立方米降低0.03元,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2015年4月1日非居民用气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时已取消价格调节基金的城市,非居民用气价格不再调整。居民用气没有收取价格调整基金的城市,居民用气价格也不再调整。
未通管道天然气的城市,如收取了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要按国家要求,立即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并同步同幅度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
三、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高度重视,请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落实情况报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要创新工作方式,继续执行好社会救助和保障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努力保障群众生活的基本稳定。
附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后各地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9日
附件:
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后各地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地区 | 居民用天然气 | 非居民用天然气 |
长沙市 | 2.45 | 3.10 |
株洲市 | 2.42 | 3.10 |
湘潭市 | 2.42 | 3.10 |
岳阳市 | 2.53 | 3.35 |
衡阳市 | 2.79 | 3.46 |
邵阳市 | 2.77 | 3.51 |
常德市 | 2.77 | 3.35 |
益阳市 | 2.77 | 3.47 |
娄底市 | 2.87 | 3.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