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鄂事中事后监管联办〔2016〕1号
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按照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全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遵照执行,抓紧贯彻落实。
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代章)
2016年7月5日
2016年全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点
2016年“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围绕“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原则,以贯彻国务院〔2015〕62号文件及省政府〔2016〕2号文件精神为主线,坚持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厘清市场监管职责、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推进社会共治四维发力,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努力构建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具体工作要点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科学谋划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一)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推动成立我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编制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明确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规则(省工商局牵头;完成时限:6月底)。定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或联络员会议,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协商解决影响、制约事中事后监管成效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研究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省工商局牵头;完成时限:全年)。各市州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形成联系紧密、运行高效、配合有力的协同监管格局,提高市场监管治理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时限:全年)。
(二)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各部门应按照省政府2号文件精神,制定出台本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分解任务事项,突出重点工作,形成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处室和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并对加强组织领导、人财物保障及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等作出具体部署和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8月底)。
(三)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由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商请省委省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对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2号文件工作情况开展督导和督查,及时将检查情况通报省政府及各成员单位,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确保今年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能够结硬账。对于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要求,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问责(省“先照后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完成时限:全年)。
二、全面提升服务效能,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监管
(四)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省政府依法制定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切实规范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全年)。对于依法新增、取消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及时书面告知省编办、省工商局对《湖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予以更新,及时向社会公示(省编办、省工商局牵头,各审批部门配合;完成时限:全年)。
(五)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水平。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审批标准、规则,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优化审批环节,并向社会公示。合理调配审批窗口人员,优化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要及时核发审批证件(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全年)。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全年)。
(六)实施“双告知一承诺”制度。制定出台实施“双告知”制度的意见,4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行(省工商局牵头;完成时限:3月底)。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应根据《湖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至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供相关部门认领(省工商局牵头;完成时限:全年)。各相关部门应推广运用该平台,及时认领涉及本部门的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做好后续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全年)。
三、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七)厘清部门市场监管职责。依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省级权责清单的要求,全面梳理明确本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提出监管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11月底)。部分省直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因没有专门的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无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应及时依法提请省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委托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11月底)。工商部门接到省政府的委托决定后,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市场监管工作无缝衔接。(省工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时限:全年)
(八)扎实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全国一张网”的建设要求,升级完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并丰富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年报信息、其他部门监管信息以及司法协助信息等信用信息(省工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时限:全年)。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开通年报微信公众号,督促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履行年报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保质保量完成2015年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任务(省工商局牵头;完成时限:6月底)。各部门应积极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时上传和更新应公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由该平台自动推送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传送至全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12月底)。
(九)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完成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研发、测试、推广、运用工作(省工商局牵头;完成时限:12月底)。按照分步实施,重点推进的原则,确定第一批信息归集共享单位,明确信息归集标准、事项及时限要求,推动相关部门之间信息的互联共享(省工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时限:9月底)。制定政府部门监管信息互联共享目录及相关信息征集、存储、交换与共享操作办法。在今年年底,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信息的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省工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时限:12月底)。
(十)开展部门协同监管试点工作。在襄阳试点地区部署启动市场协同监管试点工作,加快推动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市域各地、各单位的实际运用,在组织领导机制、规章制度建设、部门信息归集共享、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等方面积极先行先试,力争在8月底前总结出可复制、可借鉴的工作经验向全省推广(省工商局、襄阳市政府牵头;完成时限:8月底)。
(十一)加强信用约束机制。抓紧研究制定市场主体信用约束管理办法,编制信用信息限制措施目录(省发改委、省人行、省工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时限:12月底)。签订部门间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的具体操作衔接办法,初步建立跨部门、跨市(州)、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动响应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省工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时限:12月底)。健全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推动各行业建立“黑名单”和市场退出机制,综合运用市场性、行政性、行业性、司法性和社会性惩戒手段,不断拓展信用信息应用领域,推进“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12月底)。
(十二)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尽快制定全省“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省编办、省法制办牵头;完成时限:6月底)。各地、各部门要探索建立“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流程等,并实施动态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12月底)。加快研发抽查工作管理平台,制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推动“双随机”工作与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商品质量监管、投诉举报、定向监测等工作相融合,实现“双随机”抽查工作全覆盖,全程可留痕,责任可追溯。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形成有效震慑。(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全年)
四、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十三)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探索建立市场主体守信激励机制,加大宣传力度,督促引导市场主体重视信用状况,规范诚信经营。充分发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倒逼市场主体提高主体责任意识。(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全年)
(十四)探索社会多元化治理。加快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等组织,推动建立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参与协作机制,增强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监督作用,探索社会多元化治理。进一步加大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舆论监督力度,弘扬诚信文化,曝光市场主体失信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