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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9
来源:经济运行调节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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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6102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的统一安排,为加快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地要对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全面清理,特别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下发后,采取等额传导方式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及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161号)要求,重新核定本地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并据实核定其差额。

  二、全面梳理天然气各环节价格。各地要组织力量对天然气输配、销售各环节价格彻底摸清情况,认真填写辖区内(含县城及以上,下同)所有供气企业天然气价格调查表(附件1)。

  三、降低过高的输配气价格,减少供气中间环节,整顿规范收费行为,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一)降低过高的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监管,结合《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142号),合理确定成本参数,对供气企业及时开展成本监审,适当降低偏高的输配价格。

  (二)全面清理天然气供气环节。可以实现由天然气主干管网供气的区域,不得以统购统销等名义,增设供气环节,提高供气成本;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加价,要尽快取消。

  (三)整顿规范收费行为。要对天然气输配企业向用气企业的各项收费进行规范清理,凡不是依法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城镇燃气企业投资设立的环城管网、城镇储气设施等,原则上均纳入城镇配气价格,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四、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省物价局将结合我省实际,适时出台省内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成本监审制度,将其作为制定调整输配价格的重要程序。同时,要逐步推行成本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增强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擅自提高天然气输配价格、设立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161130日前由市州汇总后报省物价局(环资处)。

  附件:1.湖北省天然气价格调查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

 

 

   湖北省物价局

                     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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