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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政府金融办 省编办 省纠风办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印发《关于开展全面清理规范强制性垄断性中介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9
来源:经济运行调节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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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政府金融办 省编办 省纠风办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印发《关于开展全面清理规范强制性垄断性中介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价工服〔201673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防办、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测绘局、省国税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湖北银监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汉海关、湖北煤矿安监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华中区域管理中心、华润燃气湖北大区、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全面清理规范强制性、垄断性中介和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企业的不合理收费,是今年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明确省物价局为牵头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1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开展全面清理规范强制性垄断性中介收费工作实施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开展全面清理规范强制性垄断性中介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201678      

 

附件

关于开展全面清理规范强制性垄断性中介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14号)有关“全面清理强制性、垄断性中介和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企业的不合理收费”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全面开展清理规范强制性、垄断性中介和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企业收费专项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全面清理规范强制性垄断性中介和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企业的不合理收费行为,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清理,取消依附行政、招标、信贷融资等领域的强制性、垄断性中介机构和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企业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建立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及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全面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

二、清理范围

(一)行政机关、招标经办机构、银行金融企业

1、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招投标、信贷融资过程中,向服务对象收取的各种费用,强制要求服务对象交纳保证金、抵押金、购买产品、接受各种有偿服务等。

2、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招投标、信贷融资过程中,强制要求服务对象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测、鉴定、证明、咨询、试验、代理、担保、公证、培训等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

(二)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行业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过程中,各部门、各行业企业向开发商收取的各项费用。

(四)协会组织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协会等非企业组织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有偿培训等收费行为。

(五)企业中介机构的各种收费。

三、清理措施

(一)取消下列收费

1、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

2、服务对象承担的应由审批机构支付的费用;

3、与审批事项挂钩,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对象接受检测、代理、查询、担保、公证、培训等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并收费的;

4、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强制服务对象交纳保证金、抵押金、购买产品、支付费用,强制服务对象入会和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评比等并收取费用的;

5、利用垄断和市场优势地位或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向客户收取的其他不合法、不合理,以及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收费项目。

(二)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1、对保留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施普遍性降标,总体降幅30%左右;

2、银行业机构除结算费用等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对小微企业收费,确实提供实质性服务需收费的按下限标准执行;降低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的融资担保收费费率;

3、推动下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

4、显著高于成本、高于市场同类服务价格的收费;

5、其他社会反映强烈的收费。

(三)建立收费清单制度。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对本地本部门本行业收费清理事项,经审核后,建立本地本部门本行业收费清单,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清理主体

省物价局牵头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总体部署,会同省政府金融办、省编办、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组织实施。

省级各行政机关按照“谁审批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具体分工详见附件1);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华中区域管理中心、华润燃气湖北大区、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分别负责本系统收费清理;

省工商局、省民政厅负责,省物价局配合清理规范中介机构,社会团体、非企业法人组织的收费;

省物价局分别会同省住建厅、省通信管理局、湖北银监局,按各专项工作清理方案,对涉房、电信行业、银行金融企业收费进行清理。

各地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县(市、区)的清理规范工作,由市州按本方案组织实施。

五、清理方式步骤 

(一)清理自查阶段(20167月—20168月)

省各行政主管部门,各地人民政府,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企业在鄂总部为自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分工范围内所涉及的收费全面自查、清理,对清理汇总的收费项目或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场经济要求,以及现实必要性、可能性,明确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环节和项目,提出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拟取消的收费环节、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具体方案和意见,并按本通知及附件234规定内容进行填报,将纸质及电子版材料于8月底前报送省物价局。

(二)清理规范阶段(20169月—201610月)

省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邀请相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对各地、各部门、各行业自查情况和清理规范意见,以及填报数据进行审核,拟定取消、降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将保留的收费编制目录清单,分地区、分行业、分领域进行汇总后,报省改革办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督导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向社会公布相关目录清单。

(三)检查整改阶段(201611月—201612月)

省物价局将会同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收费项目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参与单位,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各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相互协作,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职责任务,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内部清理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监督落实。省物价局将按照要求会同参与单位,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收费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乱收费行为,将边检查、边整改、边追责、边曝光。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1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文件要求,把握时间节点,强化措施,认真抓好自查工作的落实。积极配合专项工作,对不主动配合或阻扰专项工作开展的单位和个人,要点名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将按规定报请相关部门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清理范围及责任单位分工表

      2.行政、招标、信贷融资等审批及经办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清理统计报告表

      3.行政、招标、信贷融资等审批机构强制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清理统计报告表

      4.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行业企业收费项目清理统计报告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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