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17〕22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