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17〕3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