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17〕5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