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价行〔2016〕112号
省国土资源厅: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成立的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矿业权交易服务时,可以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标准
(一)以招标方式进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的,其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以拍卖、挂牌方式进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的,其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办法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100以下(含100) | 2% |
100—500(含500) | 1.8% |
500—1000(含1000) | 1.2% |
1000—5000(含5000) | 0.7% |
5000以上 | 0.1% |
上述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收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不超过20%的幅度上下浮动。收费额少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属于矿业权出让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支付;属于矿业权转让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分担50%。交易双方就交易服务费分担比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收费单位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应当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一)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二)提供矿业权供求信息,发布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三)对提供交易的矿业权资料进行核实,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向购买者提供地块和矿产背景资料;
(四)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和协助交易双方填写有关表格;
(五)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矿业权的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交易(包括评标和拍卖会)并提供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六)协助办理交易矿业权的登记发证等。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交易规程的规定提供交易服务,遵循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多收费少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9年6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重新申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4〕343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