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土地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价行〔2016〕105号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土地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主体及收费项目。哈尔滨市地产交易中心在接受委托提供土地交易服务时,可以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土地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二、收费标准
(一)以招标方式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土地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以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土地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成交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1000以下(含1000) | 0.5 |
1000—5000(含5000) | 0.35 |
5000—10000(含10000) | 0.2 |
10000—100000(含100000) | 0.08 |
100000以上 | 0.001 |
以上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改制、重组企业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分别减半收取交易服务费。破产企业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免收交易服务费。
三、哈尔滨市地产交易中心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9年6月30日止。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申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地产交易中心收取土地交易服务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行〔2015〕139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