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19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地)、县(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省垦区、森工林区物价局:
为规范房产交易环节收费行为,降低房产交易成本,减轻购房者负担,促进房地产消费,根据《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精神,现就我省房屋转让手续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地房产交易服务机构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收取。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外,房产交易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二、房屋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收费标准: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
1.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2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缴纳。
2.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
(二)住房以外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
1.新建房屋按交易额的0.25%计收,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缴纳。
2.存量房屋按交易额的0.5%计收;通过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产转移给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且不具体体现交易额的转让,或申报的交易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转让,转让手续费按交易计税价格(交易计税价格包括征税、免税的交易行为)的0.5%计收;房屋互换按互换房屋双方交易计税价格差额的0.5%计收;凡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屋转让手续,转让手续费按交易计税价格的0.025%计收。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房屋转让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件。
(三)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
(四)房屋抵押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
三、房地产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以及其他与房屋交易有关的服务。
四、房屋交易手续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收费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房地产交易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5〕15号)以及此前我省制发的有关房屋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