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农林废弃物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通知
黑价格〔2016〕166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精神,促进秸秆等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秸秆燃烧产生的环境污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16年9月1日起,对秸秆、稻壳等农林废弃物进行脱水、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及大批包装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对供电部门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此项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