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
黑价格〔2016〕57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针对我省电价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的要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用电按享受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用电价格执行。
二、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别。利用烘干塔对农产品进行烘干用电,也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范畴,应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别。
三、为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对利用地热能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用电,按享受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用电价格执行。
四、省电力公司对我省监狱、戒毒系统所属供电局销售电价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