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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7
来源:经济运行调节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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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通知

黑价格〔2016107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关于20164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电价优惠等有关要求,为了充分利用取消化肥电价优惠等电价空间,适当疏导突出电价矛盾,经国家发改委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420日起全部取消中小化肥生产电价优惠。

二、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每千瓦时降低0.65分。调整后的我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

三、省电力公司对农电单位(含农垦、森工、小农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趸售电价和对监狱、戒毒系统所属供电单位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同步降低0.65分。

四、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调整自201661日起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617

 

 

 

 

 

 

 

 

 


附件

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1千伏以下

1-10千伏

20千伏

35-66千伏

110-220千伏以下

22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元/千瓦·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

一、居民生活用电

0.510

0.500

0.500

0.490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0.8665

0.8565

0.8545

0.8465

 

 

 

 

三、大工业用电

 

0.593

0.590

0.578

0.568

0.558

33

22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生产用电

 

0.583

0.580

0.568

0.558

 

33

22

四、农业生产用电

0.489

0.479

0.477

0.469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2.对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1.7分(农网还贷资金)执行;对抗灾救灾农业生产中的排灌用电,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59分钱;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1.9分钱。

文本框: — 3 —    5.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1.5分钱(未开征的地区不含)、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1.1分钱(未开征的地区不含);大工业用电0.7分钱,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不得征收。

    6.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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