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黑价〔2016〕85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促进全省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助力龙江全面振兴,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价格政策机制环境
1.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价格市场化改革,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定期评估价格改革成效和市场竞争程度,建立政府定价目录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推动放开和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对已下放的政府定价项目,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接的住、管的好”。2016年底前,全面建立和公布权责明确、统一规范的价格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主动接受各界监督。2017年底前,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省局调控处、法规处牵头负责,价格处、行政处、经营处配合;市县物价部门)
2.健全价格支持政策。全面推进工商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同价。完善差别电价、水价政策,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实施可再生能源价格支持政策,鼓励清洁能源发展。完善PPP项目价格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和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调动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加快理顺环境服务价格,研究支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价格政策,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保障社会公平负担、行业可持续发展。(省局价格处、行政处、经营处牵头负责,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配合;市县物价部门)
3.推动竞争政策实施。按照国家部署,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坚决清理纠正对民营资本歧视性价格和收费政策,切实鼓励和保护公平正当竞争。(省局法规处、反垄断处牵头负责,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配合;市县物价部门)
二、切实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4.加强收费清理规范。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取消、暂停、免征、降低标准等各项收费政策措施。政府及其部门涉企收费项目,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国家和省有上下限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下限执行;凡是没有上级规定依据、增加企业支出的涉企检查、评比、达标、培训等活动一律不得举办。2016年起,陆续降低住房以外其它房屋转让手续费、土地交易服务费、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企业产权及股权登记托管服务费、部分计量检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编制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与财政部门配合,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清单之外不许收费。(省局经营处、行政处牵头负责,经检处、行检处配合;市县物价部门)
5.继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一律取消。严禁借助行政权力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对短期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并编制实行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主动向社会公开。与有关部门配合,实行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活动联合监管,对违规垄断经营、收费不合理的中介机构予以严处。(省局行政处、经营处牵头负责,行检处、经检处配合;市县物价部门)
6.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区分输配电价和发售电价形成机制,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调整我省工商业销售电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错峰用电,引导企业谷时用电,对商业、仓储以及机关、医院、铁路不适宜错峰运营的电力用户停止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减轻企业用电负担。与有关部门配合,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继续推进符合政策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理确定线损率,降低直接交易电价。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天然气大用户“直供”,降低企业用气价格。2016年底前建立实施我省成品油吨升折算系数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吨升折算系数,减轻企业用油成本。(省局价格处、经营处牵头负责,价检处、经检处、成本局配合)
7.减轻企业物流成本负担。降低铁路专用线共用服务收费标准,取消铁路专用线服务费。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收费公路收费行为规则,规范公路收费标准,全面清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外的公路收费,对道路损失补偿费、事故车辆拖车费以及机场经营性收费等进行清理规范,落实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取消进出口环节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外贸进出口企业负担。(省局经营处、经检处牵头负责,行政处、行检处配合;市县物价部门)
三、大力整治市场价格秩序
8.加强垄断行业价格行为监管。整治垄断性企事业单位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违背市场竞争原则的指定设计单位、指定设备采购单位、指定安装单位的“三指定”行为,推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并严格执行向社会公开承诺制。严厉查处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等垄断行业强迫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和收费行为。落实国家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商业银行收费行为规范指南等政策措施。整治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滥用优势地位向企业捆绑收取融资服务费等中间业务收费,建立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回访抽查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融资成本。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开展电力、成品油、物流配送等行业专项检查。(省局价检处、经检处、行检处、反垄断处牵头负责,价格处、经营处、行政处配合;市县物价部门)
9.加强反垄断价格执法。广泛收集价格垄断案件线索,及时纠正各类妨碍商品自由流通及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严厉打击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等价格垄断行为,以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重点查处药品、电信等行业上游企业和基础运营商操纵价格、联合涨价,以及对下游企业和二级运营商收取不合理费用、附加不合理条件、实施不公平高价行为,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省局反垄断处牵头负责;市县物价部门)
10.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加快研究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可预期的行动指南,实现对市场价格行为的有效引导和事前防范。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研究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全面推进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推动交易信息公开和交易双方信息对称,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合理定价、真实标价。创新市场价格监管方式,建立健全协调顺畅、上下联动、反应快速、惩防结合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机制,完善约谈、提醒、告诫、制裁、曝光等预防和惩戒手段,严厉打击医疗、教育、商贸、旅游、物业等民生重点领域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哄抬价格行为,有效整治各类“天价”事件,优化消费环境。(省局反垄断处、法规处、价检处、经检处、行检处牵头负责;市县物价部门)
11.加强价格诚信建设。积极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探索建立市场主体价格信用信息的发布机制,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推动价格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设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促进“诚信龙江”建设。深化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引导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加强价格行为自律。(省局指导处、反垄断处、法规处、研究所牵头负责;市县物价部门)
四、深入推进依法治价
12.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树立“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的理念,增强法治、制度、规则意识,推进价格监管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确保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价格职权、规范价格行为、处理价格矛盾。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素养,提高法治能力,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让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蔚然成风。(省局法规处牵头负责;市县物价部门)
13.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实现清单外无政府定价。加快修订发布我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集体审议、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等制度,提升价格决策的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水平。推动政府定价管理向用办法、机制、规则管理转变,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推进政府定价和成本信息公开透明,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省局法规处、调控处牵头负责,价格处、行政处、经营处配合;市县物价部门)
14.推进公正文明执法。价格执法人员应当按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持证上岗,举止文明、行为规范,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建立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进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全面推行价格监督检查“两随机、一公开”,落实价格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杜绝价格执法随意性,提高价格执法严肃性。认真执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内部监督规范,从严查处执法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和随意执法、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等行为。(省局法规处、指导处牵头负责;市县物价部门)
五、优化价格服务
15.牢固树立服务至上、满意为准的理念。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多为企业办实事。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企业咨询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加快实施“互联网+价格服务”行动计划,进一步构建面向公众的一体化价格公共服务体系。(省局办公室、指导处牵头负责,各处室和直属单位配合;市县物价部门)
16.强化监督问责。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牵动,继续推进反“四风”树新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坚决落实“马上办”要求,强化履职尽责考核,坚决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整治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和庸政懒政怠政、“中梗阻”现象,切实提高行政效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政府公职人员“四个一律”要求,坚决杜绝定人情价、办人情案,坚决惩治刁难企业、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对破坏发展环境行为,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严处理,并倒查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省局机关党委、人事处、指导处牵头负责;市县物价部门)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推进落实
17.成立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优化发展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局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价格调控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市(地)、县(市)物价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组织领导和推进落实机构,层层传导压力,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头。(省、市、县物价部门)
18.深入推进落实。为落实好本实施意见,各有关牵头责任处室、直属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落实工作的合力,共同推动优化发展环境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和时间进度安排。对落实工作进展快、成效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年终目标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省、市、县物价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