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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支持做好三篇大文章 助力黑龙江全面振兴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7
来源:经济运行调节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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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支持做好三篇大文章 助力黑龙江全面振兴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地税发〔201789

 

各市(地)、直管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做好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三篇大文章,服务黑龙江全面振兴发展,省地税局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支持做好三篇大文章 助力黑龙江全面振兴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1019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支持做好三篇大文章

助力黑龙江全面振兴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支持老字号改造升级

(一)支持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对规定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

2.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折旧。

(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3.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企业改制重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免征、减征或不征收契税。

(三)支持国有企业改制。

5.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

(四)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6.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企业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报省地税局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五)帮助困难企业发展。

7.对企业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可按规定核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适当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8.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

二、支持原字号深度开发

(七)帮扶资源开采类企业发展。

9.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原油、煤炭等部分资源税税目除外)。

10.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1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按照规定实行资源税减税政策。

(八)支持煤炭企业转型升级。

12.煤炭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重组行为,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13.煤炭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14.煤炭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等。

15.煤炭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6.煤炭企业符合规定的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支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

17.对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种植、养殖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20.属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制造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21.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企业以规定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按规定生产的产品取得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3.企业按规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一)支持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

24.钢铁企业工业生产过程中余热、余压发电取得的收入,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新字号培育壮大

(十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25.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6.协同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处于培育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认定。

(十三)支持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

27.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1120191231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8.企业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十四)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29.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五)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

30.20181231前,在哈尔滨、大庆设立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1. 20181231前,在哈尔滨、大庆设立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六)支持旅游企业发展。

32.对旅游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3.一个纳税年度内,旅游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4.对旅游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核准后定期给予减免。

35.符合条件的群众冬季运动场地,可享受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36.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旅游业企业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七)帮助金融企业发展。

37.20171231前,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8.20181231前,金融机构按规定要求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9.20191231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八)扶持养老产业发展。

40.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九)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41.20191231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2.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

(二十)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43.20191231前,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一)支持创业就业。

44.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照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45.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减扣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6.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52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为龙江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二十二)深化国地税合作。

47.推行一窗一人一机双系统国地税联合办税模式,实现服务深度融合,有效解决纳税人办税两家跑问题。

48.推进国地税委托代征税款合作,实现国税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时代征地税相关税费,有效解决纳税人税费多头缴问题。

49.推进国地税联合确定稽查对象、联合进户检查、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准,推动执法适度融合,有效解决纳税人反映的执法多头查问题。

50.推进国地税联合采集财务报表、共享涉税信息、联合开展税收调查,推动信息高度聚合,有效解决纳税人资料多头报问题。

51.推进国地税联合宣传、联合培训辅导,有效解决政策解答多口径问题。

(二十三)规范税收执法。

52.规范税务稽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严禁多头查、重复查,减轻企业负担。

53.开展税收违法行为一案双查,对外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对内严肃查处以税谋私违纪违规行为,维护公平正义市场环境。

54.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及时纠正税收执法不规范行为,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55.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着力打造阳光地税、规范地税和法治地税。

(二十四)优化纳税服务。

56.优化办税服务流程,全面推行7×24小时自助办税、省内通办、免填单等服务,落实首问责任、提醒服务、导税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制度,再造业务流程和岗责体系,简并涉税资料报表和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能。

57.推行以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事项零积压、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服务过程零收费为主要内容的六零承诺服务窗口单位创建,为纳税人提供办税程序最简、频次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优的规范高效便捷文明服务。

58.推行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手机APP办税、微信办税,委托邮储银行代收税款,让纳税人如影随形轻松办税。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承办       办公室201710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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